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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辦
關於確定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限額標準的通知
津財稅政〔2019〕14號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門: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就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標準通知如下:
一、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辦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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