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原創: 譚海丁 蘇州譚海丁律師 2018-10-23

摩托車、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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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生活中,摩托車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分為兩輪與三輪,內燃機驅動與電力驅動,另外他們在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和外形尺寸上更是五花八門,那麼,摩托車是否都屬於非機動車呢?

一、定義

要明確其為機動車抑或非機動車,首先得了解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普通摩托車、電動摩托車等內涵。

何為自行車?根據《自行車安全要求》(GB3565-2005)自行車被定義為:“僅供藉助騎行者的人力,主要以腳蹬驅動,至少有兩個車輪的車輛”,除了我們常見如共享單車的自行車,還包括送貨車、串列自行車、童車、比賽專用自行車等。

自行車誕生不久,隨著電力驅動技術逐漸成熟,以及自行車固有的人力限制,電動自行車孕育而生。

何為電動自行車?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1999年制定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被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第五條技術要求可以概括總結為以下幾點強制性規範:1.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2.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kg;3.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4.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應不小於25km;5.100k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於1.2kW/h;5.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6.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不大於48V。相反,如果超過上述標準,就不屬於電動自行車範疇。

2018年,根據國家標準委公示報批稿,以上標準經修訂後更名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其中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這就表明路上很多跑的摩托車,能夠載人,並且沒有腳踏輪,這個肯定不屬於電動自行車。經調整部分技術指標,必須符合以下強制性要求:1.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2.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3.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於或等於55kg;4.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於或等於400W。截至2018年1月28日,新標準並未正式實施,擬設置半年到1年的過渡期,給企業一定時間進行新產品研發、生產線調整和庫存產品消化,具體以標準正式發佈稿規定的時間為準。

何為摩托車?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摩托車被定義為: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a)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不帶駕駛室、用於載運貨物的三輪車輛;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600kg、不帶駕駛室、不具有載運貨物結構或功能且設計和製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駕駛人)的三輪車輛;c)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d) 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e) 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其分為輕便摩托車和普通摩托車,基本要素如下:1.輕便摩托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的摩托車,且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mL;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於4kW。;2.普通摩托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於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因此,電動車如果在技術條件(設計車速、質量和動力等)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或者普通摩托車的標準,則在查處時按照機動車的相關標準進行裁定。

何為電動摩托車?根據《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09)第3條3.1規定電動摩托車分為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a)電動兩輪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 km/h的兩輪摩托車。b)電動三輪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 km/h,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 kg的三輪摩托車。3.2規定電動輕便摩托車分為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a)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兩輪摩托車:1.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 km/h且不大於50 km/h;2.整車整備質量大於40 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 km/h。b)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 km/h且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 kg的三輪輕便摩托車。

二、如何界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闡明上述不同類型摩托車的定義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又該如何界定呢?

何為機動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同時根據《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3條3.2將機動車進行細化並定義為:“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履帶式車輛不屬於機動車),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有軌電車、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但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

何為非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具體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輪子的車輛)、人力車(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僅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25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

由此可知,電動車到底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考察其潛在危險程度,關鍵區別在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電機功率、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衡量指標。由於國家郵政局組織郵政科學研究規劃院等單位完成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詢實施效果不明顯,而同時,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會同國家郵政局正在組織起草《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亦未實施,因此特殊電動三輪車在此暫不作詳述,具體標準如下表:

兩輪

非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

(能腳踏騎行)

需同時滿足:(實施)

1. 最高車速≤20km/h;

2. 整車質量≤40kg;

3. 輸出功率≤240W;

4. 續行里程≥25km

需同時滿足:(報批)

1. 最高車速≤25km/h;

2. 整車質量≤55kg;

3. 輸出功率≤400W

機動車

電動輕便摩托車

需同時滿足:

1. 最高車速20~50km/h;

2. 額定功率總和≤4kW;

3. 整車質量>40kg

電動摩托車

部分滿足即可:

1. 最高車速>50km/h;

2. 額定功率總和>4kW。

三輪

非機動車

存在爭議

機動車

電動輕便摩托車

需同時滿足:

1. 最高車速≤50km/h;

2. 額定功率總和≤4kW;

3. 整車質量≤400kg。

電動摩托車

滿足1、2即可:

1. 最高車速>50km/h;

2. 額定功率總和>4kW

3. 整車質量≤400kg


摩托車、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摩托車、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依照以上標準,生活中大部分電動車都該納入機動車行列,可為什麼依然被想當然的界定為非機動車,且不能登記上牌併購買“交強險”,駕駛人員亦無法申領到相應的駕駛資格證書,事故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也極少有被列明為機動車,訴訟中也極少有申請鑑定的判例,這些與電動車標準繁雜(大大小小門類不下50種)且強制力不一等特徵密不可分。第一,生產廠商應消費者快速、載人/載物等需求,大量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非機動車要求的電動車,實際強制操作容易出現較大牴觸;第二,鑑定需經過諸多必要程序,交通管理部門當場處罰難度大;第三,保險公司專業技能團隊人員配額有限,同時電動車危險係數相對較小,車輛使用人法律素養不足且對法律專業人士不瞭解等都導致這個問題被擱置,極少有人提及。

三、筆者觀點

上述分類是從機動車管理(統一行業標準)角度所做的區別,因此其囊括的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並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概念。反之,未論及的車輛類型也可能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規範範疇。因此,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侵權事故,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輔之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各類相應法規、規章,釐清事故責任、確定賠償數額。

依據不同位階、位階交叉的法的效力原則,全國性法律優先原則、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等,當習慣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相沖突,習慣應當讓路。然國家標準倒逼行業慣例,必然影響交易習慣及訴訟裁判,原有的思維、偏見亦應隨之改變,而不該幻想隨著時間的演變,成為自然、應然的現世合理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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