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

柳城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

柳城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

柳城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

5月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清等16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系柳城县2018年以来第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新福担任审判长,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丽丽等人出庭支持公诉。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代表、社会各界人士100多人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以被告人罗某清为首等16名被告人利用宗族势力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柳城县某某屯的树木属该屯集体所有为由,组织、纠集村民多次通过堵路、非法没收工人工具等方式阻拦被害人龙某良、罗某华、覃某斌砍伐、运输在“某某岭”种植、管理的树木;此间,被告人杨某华等三人故意砍毁龙某良种植的果树,数额较大;16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清等16名被告人多次阻拦他人砍树、运树,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华、罗某礼、龙某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罗某清等16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犯罪集团;罗某清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就犯罪事实、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控辩双方争议大,法院将择期宣判。

此次法检领导同庭办案,发挥了院庭长带头办案的表率作用,也彰显了柳城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在下一步工作中,柳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柳城县平安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柳城县法院 郑思羽、罗冠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