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符合條件的“五大總成”可循環利用

本報訊 (記者張文禮)從中國政府網獲悉,新修訂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發佈。《辦法》明確,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循環利用。符合強制性國標的“五大總成”以外零部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辦法》指出,由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必須取得資質認定,具備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範等系列要求。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申請人,要向省級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按照2001年施行的相關規定,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只能作為冶煉的原材料,拆解下來的“五大總成”都要進行回爐。而此次發佈的《辦法》明確指出,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辦法》提出,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辦法》強調,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汙染。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同時,《辦法》明確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治安、行政及刑事處罰措施。例如,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汙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辦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公佈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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