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贷款

备用信用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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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信用额度、甚至不动产向境外的银行作押,然后境外的银行依从约定向境内银行开出一张一定金额、见索即付、不可撤消的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凭此担保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

业务流程:

①开立备用信用证之前,申请人应填写《拟接收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告知我社开证行名称、担保金额和借款金额。目前我社可以接受的外汇担保币种仅限美元和港币。

②我社审查开证行资信及担保金额是否足够,同时告知企业开证的格式和担保金额。

③开证行按我社格式或经我社认可的格式开出备用信用证。

④我社对备用信用证的担保效力及外资银行的信用评级作出评估。

⑤向客户发放贷款。信用证的有效期应长于贷款到期日至少一个月。目前我社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注意事项:

①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按期足额到位,并且未发生减资、撤资。向我社申请贷款时,应出具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在我社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期间,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抽走资本金。

②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可以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③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没有偿还贷款,我部将通过向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发出“未偿付通知”,告知借款人未偿还我社借款的金额和利息,并按贷款到期日我社挂牌的现汇买入价折算成外汇,要求开证行按该金额进行偿付。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我社按当日挂牌的现汇买入价结汇偿还贷款。

④开证行履约时,其外汇资金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偿还外债时,必须报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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