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今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它不仅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法定的救济渠道,将“官民冲突”纳入法治轨道,还倒逼了一大批行政法律规范的出台,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为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行政诉讼法》这部“民告官”的法律在控制政府权力,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这两个核心问题上,取了不少的进步,但是,要继续将这种“控权保民”的思维成为大家的一种普遍认知,特别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最基本的认识,这需要行政机关真正地去改变思维意识。

而在法理上,作为程序法的《行政诉讼法》如何与三大行政实体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后续的《行政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有机衔接起来,则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去完善。

《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杨治坤教授专门从事行政法方面的研究,他认为,从行政法律的立法目的来说,它首先是保证老百姓的利益,然后对行政权是一个监督功能,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它的很典型的一个制度设计,就是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承担责任,但是目前来说,在实务操作当中,往往这种责任的落实和立法的初衷还有一些距离。

《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在东莞从事工程建设的钟先生就遇到了杨教授所说的这种尴尬情况。在进行一项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当中,钟先生的三十多台施工设备被当地镇政府扣押了,而这一扣押的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扣押行为被认定了违法。但是,当钟先生要求进行赔偿的时候,却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

《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当事人:钟先生)

杨教授认为,如果行政机关有过错,或者行政主体有过错,这个举证责任要反过去,让那个行政机关那一方来来提供有没有造成老百姓损失的证据,这就是在制度设计上反映行政法律“控权保民”的核心思想的体现,而还有的一系列的设计,比如说在行政诉讼当中,只有老百姓告政府,政府是不能够告老百姓的,原告恒定性,这也体现了行政法这一类法律的核心特征。

《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总而言之,回顾行政诉讼制度三十年历史,当中不乏亮点,但更重要的是,展望将来,行政诉讼法也在不断自我革新,积极回应现实需求,保持制度的生命力,切实发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助推行政法治前行。

行政诉讼三十年,

回首与前行。

欲知详情,敬请留意5月7日晚上22:00

珠江频道播出的《法案追踪》。

《行政诉讼法》三十年 见证“民告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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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视珠江频道

GDTVZJPD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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