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1月17日10时05分,驾驶人赵某某驾驶陕B803**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川市王益区(一马路)五一路中国工商银行北侧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海龙将陕B803**号小型客车移至铜川市王益区金华路194队家属院门前,然后用出租车将受伤行人送往铜川市人民医院救治,11时00分,在市人民医院,赵海龙拨打“122”报警。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1月29日15时50分,郭某某驾驶陕BA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川市王益区黄陈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罗寨村西侧时驶入对向车道,与沿黄陈线由东向西行驶张某某驾驶的陕AN6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2月07日10时05分,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陕B357**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铜川市王益区川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川王线3公里+500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其车辆左侧正在超车的驾驶人陈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陕BA69**号建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驾驶人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2月06日23时30分,驾驶人田某某驾驶陕BT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铜川市一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川矿务局医院第二院区(原基建公司医院)门前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将陕BT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挪移至铜川矿务局医院第二院区院内停放。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田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2月14日08时50分,任某某驾驶陕AYF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新川沟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计量站西侧时,由于雨雪天气,地面有积雪,车辆侧滑撞于道路北侧水渠边沿后侧翻,致任振卿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3月27日07时35分许,驾驶人李某驾驶陕BS62**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王益区苗圃路育才小学送完小孩上学,沿铜川市王益区苗圃路至市果树研究中心南雷村村道(苗圃路起止市果树研究中

心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塔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某相撞,致田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李某用肇事车辆将田某某送往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在矿务局中心医院,李某拨打了“110”报警。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行人田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3月26日23时50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陕T20**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王益区宜上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义兴村路口东侧时,碰撞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陕8B05**号三轮汽车拖拽的驾驶人温某某驾驶的陕BB01**号故障三轮汽车尾部,致BT20**号小型轿车上乘坐人刘某某、崔某某、王某和陕BB01**号三轮汽车驾驶人温某某四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拖拽故障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一条第三款:“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拽。”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某、崔某某、王某、温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八、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3月27日18时10分,李某驾驶陕BAV6**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铜川市王益区二马路川口红绿灯南侧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3月28日22时15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BW82**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王益区二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川口红绿灯北侧时,撞于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陕BT00**号小型轿车尾部,陕BT00**号小型轿车又撞于前方同方向李某驾驶的陕BY33**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某、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3月30日06时40分,李某某驾驶陕BX1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27公里+700米(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铁路货场前)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吕某某发生碰撞,致吕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陕BX17**号肇事车辆将吕某某送往铜川市人民医院并将陕BX17**号车停放在医院内,后在医院拨打110报案。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依据《陕西省实施

行人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十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4月09日12时50分,赵某驾驶陕B302**号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25公里+600米处时驶入道路中心东侧非机动车道,与田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东侧道路非机动车道相撞,致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赵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4月12日10时50分许,驾驶人段某某驾驶陕BUV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铜川市王益区黄陈线2公里+600米处时,由于雨天路面湿滑,操作不当,车辆滑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陕AY16**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段某某及陕BUV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袁某某、袁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段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马某某、袁某某、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十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2月05日00时15分,程某某驾驶陕BN8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王益区一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一路火车站前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树花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行人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根据其过错行为,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春季严查严防”大曝光(八十):典型事故案例十三起(三十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