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還了,友情也盡了?

2018年1月1日,劉強因做生意急需週轉資金,便向朋友李兵借了10萬元錢,雙方約定李兵於2月1日將錢打到其卡上,借期為十個月。同時,劉強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約定借款於同年10月1日償還,利息按照月利率4%計算。借條簽訂後,期間劉強也按時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但是借款到期後,劉強稱自己做生意虧本了,只願意償還李兵60000元,其認為已經向李兵支付了40000元。李兵一想,這支付的40000元是利息,怎麼成了借款本金了?李兵一氣之下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劉強償還10萬元的本金。

李兵將劉強起訴至法院後,經法院調解,由劉強償還李兵借款本金87000元,錢是還了,但是友情也盡了。

錢還了,友情也盡了?

網友會問,這10萬元的本金加上4萬元的利息怎麼最後算出個87000元,可能會感到疑惑,下面為您一一解答。

民間借貸

指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劉強向李兵借款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也是受到保護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2018年1月1日劉強向李兵借款10萬元,但是李兵直到2月1日才將借款打到劉強賬戶上,故雙方的借款合同應該是2月1日才生效,同時約定的利息也應當從收到借款時才開始計算,實際上借款期限則為九個月。

利息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錢還了,友情也盡了?

劉強借款10萬元,約定利息按照月利率4%計算,其規定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劉強主張將利息折抵為本金償還也是有理有據。同時也要維護李兵的利益,因為雙方約定利息,故對劉強已經支付的利息40000元應該進行分段計算。上述已經說明,首先,劉強借款時間應為9個月,故多支付的一個月利息4000元應折抵為本金。其次,李兵與劉強約定利息按照月利率4%計算,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故對劉強已經給付的年利率未超過36%的利息27000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將其折抵為本金。再次,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9000元,因劉強主張折抵為本金,其主張的理由也是符合規定的。

相信講到這裡,網友們也應該明白了,法院調解劉強支付李兵87000元是有理有據、有法可依的。

有句話說的是“金錢如糞土,仗義值千金。”毀滅友情的方式有許多,最徹底的一種是借錢。錢很重要,但情義卻是無價的,別為一時的利益毀了一世的情義。

注: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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