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晴隆检察院支持国有资产保护起诉案件宣判

近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支持晴隆县印刷厂诉吴某某土地侵权一案,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吴某某停止对原告晴隆县印刷厂所属的晴隆县化工原料厂土地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限期拆除私人建筑,返还土地使用权。该案系黔西南州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支持起诉案件。

贵州晴隆检察院支持国有资产保护起诉案件宣判


1988年,晴隆县印刷厂向晴隆县人民政府提交可行性报告,申请新建晴隆县化工原料厂,晴隆县政府行文批准建立。1988年10月,晴隆县化工原料厂依法征用晴隆县东街吴某某土地2.48亩,吴某某领取了土地征用补偿款和禾苗损害补偿费。后因建设项目搁浅,所征用土地没有正常使用,晴隆县印刷厂应晴隆县大理石厂的请求将该土地出借给大理石厂作为料场,2010年吴某某将大理石厂驱赶出场,将已被征用土地出租给他人经营建筑材料牟利,至2019年,晴隆县印刷厂多次口头或书面通知吴某某,要求退还土地,吴某某拒不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晴隆县印刷厂系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

贵州晴隆检察院支持国有资产保护起诉案件宣判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支持晴隆县印刷厂依法提起诉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该案只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下一步该院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保障健康法治环境、推动良好经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良好检企关系等方面做得更好,走得更远。(文/图 袁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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