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一)

1.1.1 维护保养管理要求

1.1.1.1 一般要求

1) 场站(班组)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2) 场站(班组)应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3) 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场站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4)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保养记录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1.1.1.2 保养内容

1)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2)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3)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4)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 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1.1.2 消防设施检测管理要求

1.1.2.1 消防设施应每年检测一次。

1.1.2.2 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委托有具有一级资质或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取得检测报告。

1.1.2.3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7.2节的要求。

1.1.3 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管理要求

1.1.3.1 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距出厂年月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应由生产运营部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维修,合格后方可再使用,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

1.1.3.2 干粉灭火器出厂满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12年应进行强制性报废。

1.1.3.3 生产运营部应建立灭火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灭火器名称、型号、存放位置、出厂时间、本次维修日期、维修周期、下次维修日期,便于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的动态管理。

1.1.4 灭火器材日常管理要求

1.1.4.1 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及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

1.1.4.2 灭火器选用的原则: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的影响;对人体的影响。

1.1.4.3 配备到现场的消防器材,属于现场设备的一部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管理,按照设备区域划分责任制,由所在部门负责,运行岗位应列入交接班检查项目,定期检查。生产运营部负责检查、更换、充药、配置。

1.1.4.4 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消防器材放回原处。

1.1.4.5 如发现灭火器丢失、损坏或移做他用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追查,并上报安全环保部。对违章者,安全环保部、所在区域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和考核。

1.1.4.6 黄沙箱每月检查一次,发现潮湿或有油迹,要晾晒或更换黄砂,保持砂箱内清洁。

1.1.5 消防给水系统日常管理要求

1.1.5.1 消防水管网应定期检查、试验,保证消防水源经常保持一定压力。消防稳压泵应定期试验,确保消防泵保持完好状态。

1.1.5.2 未经部门同意,不准擅自使用消防栓、水带和其它消防器材作非火灾之用,不准使用消防栓作非扑救火灾的水源使用,更不准在消防水系统接其它水源。

1.1.5.3 消防水系统压力每月试压一次,并做好记录。

1.1.5.4 布置在现场的消防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借任何理由埋压、圈占和损坏,在消防栓附近3米范围内,不准堆积设备和杂物堵塞通道,以免妨碍扑救工作。

1.1.5.5 消防水系统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按照设备区域划分责任制,由所在部门负责,运行岗位应列入交接班检查项目,定期检查。生产运营部负责检查、检修。

1.1.5.6 消火栓每二个月放水检查一次,检查出水情况,阀门接口和水枪要保持清洁,发现锈蚀及时除锈上漆。

1.1.5.7 备用水带每季度晾晒一次,以防霉烂。

1.1.5.8 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

1.1.5.9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1.1.5.10 每年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至少一次排渣,并应检查过滤器的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1.1.5.11 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1.1.5.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并应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同时应临场监督,应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

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要求

1.1.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主控室,24h有人值守,并有声光警示功能。

1.1.6.2 报警装置为消防专用设备,除报火警外,非专业人员严禁动用。

1.1.6.3 报警装置显示器设置的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监视。

1.1.6.4 火灾报警系统应纳入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流程,当报警装置系统发生故障,生产运营部运行班负责各自管辖设备缺陷登陆、检查、消缺、处理、验收工作。

1.1.6.5 接到报警装置火灾报警后,监视人员要保持镇定,头脑要冷静,迅速查明报警点现场情况,是火情报警,还是误报。若是误报火警应及时将主机显示器上错误信号消除,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若火警被证实,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向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扑救,报警时要讲清火灾地点、燃烧情况。同时穿防火隔热服、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照明灯具,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如到现场确认是误报,由运行人员及时将主机显示器上错误信号消除。

1.1.6.6 火灾报警监视人员做好存在问题的记录工作。报警装置系统存在问题的由生产运营部联系设备厂家进行检修,每月组织检查试验一次。安全环保部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一次。

1.1.6.7 烟感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每隔三年清洗一遍。此项工作由生产运营部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完成。

安全永远在路上,安全为了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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