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如何起诉?


股东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如何起诉?



股东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如何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A.B.C共同出资设立白雪有限公司,由A及其配偶D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D采用“借款协议”方式将公司出资款X万元转出至其个人账户。

至此,公司股东B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确认该借款协议无效,并要求D和A返还借款及其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中D借用职务之便,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私自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该协议名为借款,之际上是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有关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二.关于本案“借款”如何返还:

本院认为,B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同时,A和D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归还。

因此,A和D应该将所谓的“借款”——实际上是公司的出资返还,并返还金额占用期间发生的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精彩法律资讯,请关注http://www.gzqyflgwls.com/newsdetail_1666359.html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