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搶奪民警配槍的女人,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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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心裡委屈

她一個人喝悶酒之後

居然還在派出所搶起了民警配槍

世上竟還有這樣的荒唐事兒


那個搶奪民警配槍的女人,被判刑了!


事件起因

“她在電話裡罵我”

2019年3月2日,趙霞(化名)與前夫的現任妻子王玲(化名)因為小孩上學接送的問題在電話中發生爭吵,爭吵中王玲的一句“你有完沒完,不要再給他打電話了。”讓趙霞覺得自己特別憋屈,掛斷電話後便自己一個人喝悶酒,決定前往王玲的店裡要一個“說法”。

事件經過

借酒壯膽的她持鐵棍找前夫的老婆討說法。

藉著酒勁,出發前,趙霞打了個電話報警稱自己被人辱罵,現在就要去王玲店裡鬧事。

公安民警接到110指令後先一步趕到現場。姍姍來遲的趙霞看到民警也在場,便掏出一瓶勁酒,給自己灌了一大口後狠狠將酒瓶摔在地上,並拿出事前準備好的一根鐵棍往王玲店裡走去。

那個搶奪民警配槍的女人,被判刑了!


民警發現後,隨即上前阻攔趙霞,並奪下其手中的鐵棍,在此過程中,趙霞拒不配合民警執法,用腳踢踹民警,將趙霞帶上警車後,趙霞仍然大喊大叫,不配合民警執法,還在警車內咬了協警左手手背一下。

“我要把槍搶過來把自己打死!”

趙霞被強制傳喚至派出所,在派出所值班室內,當一位值班民警面向坐在椅子上的趙霞詢問其事發經過的時候,趙霞說著說著,突然將手伸向民警的腰間搶奪配槍!

那個搶奪民警配槍的女人,被判刑了!

女子將手伸向民警的腰間,想搶過民警的配槍。

電光火石之間,民警馬上下意識地一抬手,雙手猛地將趙霞搶槍的那隻手往上一抬,然後反身將她拉離了椅子,讓她不能動彈。被這一幕嚇了一大跳的其他警員趕緊衝過去幫忙將其制服,萬幸配槍還在槍套裡,並沒有被趙霞拔出來。

那個搶奪民警配槍的女人,被判刑了!

女子被制服

“我真的是被氣暈頭了,”

被制服後冷靜下來的趙霞說,在見到面前的民警腰間有槍後,她就想著拔槍自殺。甚至當時她被民警制服後,依然在叫喊著要打死自己。

事件結果

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近日,松陽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

被告人趙霞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那個搶奪民警配槍的女人,被判刑了!

“為了孩子,這輩子再也不會了,衝動就是魔鬼。”

法庭上,趙霞對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對於這次犯下的錯誤,趙霞當庭表示懺悔。

案件背後的故事:

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趙霞騎著電瓶車載著兒子到老師那培訓,但車子沒電了,怕耽誤孩子上課的她趕忙打電話給前夫李偉,叫他來送兒子。然而,乖巧的兒子說:“媽媽,我和老師請假了,我們就不要找他送了。”於是,母子溼漉漉地回到家中。本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

可是,電話卻響了起來,“你有完沒完,不要再給他打電話了。”李偉現任妻子王玲打來電話。原本每天靠著吃安眠藥的趙霞,無法控制內心的情緒,癱坐在地上痛哭。

這時,前夫氣沖沖又地趕到趙霞的出租房內,“你永遠不要再來找我了,我煩透你了。”

聽完這些,早已傷心欲絕的趙霞在喝了不少酒後,拿起鐵棍,騎上電瓶車前往前夫的店裡……

這才有了開頭髮生的一幕。

法官說法

此案情看似簡單,被告人趙霞不配合公安執法,搶奪民警配槍。但鑑於她並沒有將槍奪到手,歸案後也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在羈押期間深刻反省了自己,認罪悔罪。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對被告人趙霞適用緩刑,對她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影響,故對她作出以上刑罰。且趙霞和前夫離婚後,孩子由趙霞撫養,目前已上初中,是個品學兼優的孩子,上個學期還被評為三好學生。作出以上判決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社會和諧穩定。

松陽法院也在此提醒大家:感情再挫折,生活再困難,也不是成為犯罪的理由。告誡一些感情受挫的男男女女,遇事首先要冷靜,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造成這輩子無法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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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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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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