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BT天堂站长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三年罚金八十万

【研究】BT天堂站长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三年罚金八十万

相信大家对上网找“影视资源“的行为并不陌生, BT天堂就是众多”影视资源“网站之一。袁某某,这个靠着侵犯著作权为公众提供下载“影视资源“服务并从中获利的BT天堂网站站长,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案例来源】

淮安中院(2018)苏0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得BT天堂网站(www.bttiantang.com)域名、服务器及虚拟主机后,在未取得相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的磁力链接、种子文件链接发布在其管理运行的“BT天堂”网站上供网民点击下载以赚取广告收入。上述作品中有大量美国、韩国电影。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此方式共获取广州星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在BT天堂网站上的广告费用1402513元。经远程勘验,BT天堂网站共有影视作品资源24737个,通过抽样下载,有效下载率达43.956%,有效链接影视作品资源数达10873个。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主要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律师观点】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是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仍亟待提高。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共有17中权利。但是并非所有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都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并且这四种情形还必须满足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条件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对上述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会越来越大,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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