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擬出臺“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 建議網約車管理納入信用體系監管

南寧擬出臺“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 建議網約車管理納入信用體系監管

● 2017年4月,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7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列入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今年4月26日,對該《條例(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該《條例(草案)》對網約車企業、車輛和駕駛員的准入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授權市人民政府對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的類型、參數和性能等要求另行制定規範。

●為了做好《條例》出臺後相關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有必要以規章形式出臺《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

昨日,南寧市司法局召開《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草案)》(簡稱《若干規定》)專家論證會和徵求意見會,邀請了專家學者、網約車企業代表、駕駛員代表、行業協會代表、市民等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討論。

論證會上,大家討論關注點都很“細小”且直指網約車安全和運行等方面存在“堵點”問題。比如,從環保和舒適性考慮,網約車的車輛類型是否可以增加1.2T和1.4T排量車;乘坐網約車如何保證安全,網約車市場運行秩序出現問題如何制定規定去解決,以及網約車申請獲准入後要制定哪些規定去補充監管等。

車輛准入 建議增加准入不同排量的車輛類型

《若干規定》對車輛類型等方面要求作出細則規定,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且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小於250千米;非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且排氣量不小於1.6升(誤差值在50毫升以內)等內容。

有專家和學者認為,從汽車發展技術層面來看,在車輛類型方面可考慮增加1.2T和1.4T排量汽車的准入資格,這兩個排量的汽車類型,有利於環保,1.4T排量的小汽車乘坐舒適性較好。

對於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之日的時間間隔未超過三年的規定,也有不少專家和學者提出,這條規定如果是從安全性和舒適性考慮,除了規定“三年”的准入設定之外,還應將車子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考慮在內,建議對準入車輛增加“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從嚴規定。

市場監管 建議增加規範網約車運營秩序的規定

網約車市場運營存在問題也是不容忽視。有專家提出,現在網約車發展形勢也存在複雜一面。比如,今年“五一”期間,他看到有私家車車身上打出廣告“招滴滴司機,無車也可以進入”。這就有可能存在一個現象,有些人申請准入資格後,轉租他人,造成監管上的漏洞。

為此,與會代表們贊同,應對目前網約車市場運營存在問題,結合實際情況,分別有針對性地去做補充規定。比如說,駕駛員在取得准入資格後,出現不規範行為線下議價、招手即停等。對於這些行為,有專家提出,是否可另行制定相應規定去規範約束平臺和駕駛員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利益和安全。

安全措施 建議將駕駛員行為納入信用體系監管

近年來,社會上發生一些與網約車有關刑事案件,讓不少選擇乘坐網約車的乘客,尤其是女性乘客都曾有些後怕。與會代表們認為,這與當前網約車對駕駛員准入管理和監管方面存在缺失有關。

為此,有學者提出,除了對車輛准入提出要求,對駕駛員從業資格不可降低標準,也應對駕駛員增加近三年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證明。

但也有專家認為,在《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簡稱《條例》)就已對駕駛員從業資格做出具體要求,在《若干規定》中,只是簡化駕駛員提供材料的環節,但並沒有放鬆對駕駛員准入資格。例如,《條例》規定,對於駕駛員身份核查,公安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提供信息核查駕駛員的身份信息。有學者認為,這樣的規定已經有利於有關部門對駕駛員准入條件審核,如可核查是否有吸毒史、是否有醉駕、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等。

那麼,如何體現對《條例》配套補充,有專家提出,可考慮增加規定對網約車駕駛員行為納入信用系統的監管,增加透明度和約束駕駛員的行為。

車身標識 建議允許網約車外部懸掛“標識”

對“車輛外部不得設置網約車相關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服務設施”的規定,有專家認為,這樣規定不便於乘客乘車需要,對於執法部門擔心的網約車變巡遊車的問題,可從加大巡查和監管力度去另行設立規矩管理。

網約車司機則認為,網約車與巡遊出租車存在差異化管理,應當允許網約車在車身外部懸掛網約車標識,這樣便於部門和平臺監管。

針對網約車司機代表提出,給網約車上下車客設置區域方便乘客下車的問題。實際上,在《條例(草案)》裡已考慮到上下客問題,已規定在重要交通樞紐,設置網約車上下客區域。

《若干規定》其他速覽

對禁止合乘作出了規定

即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鼓勵新能源

鼓勵網約車企業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鼓勵網約車企業建設充電樁等新能源車輛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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