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嚴處違法停車,蜀黍是認真的!

隨著城市經濟的日益增長,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續提高,機動車保有量也在不斷增加。汽車時代,停車難的問題越顯突出,很多車主為了貪圖省事或節約車位費,隨意將車停在路邊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

严查严处违法停车,蜀黍是认真的!

其實大家都知道,不能違法停車,但很多人都心存僥倖地做過,至於可能會付出的代價,大多數人覺得無非就是扣分錢罰錢分而已,更有些人不以為然,認為違法停車只是一件小事,可事實上真的這麼簡單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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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要跟你們好好“嘮嘮” 違法停車的危害!

一、帶來交通秩序的混亂和不可預計的後果

1、機動車違法停在非機動車道內,導致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造成機動車與非機動混行。

2、機動車違法停在機動車道內,造成大量後方車輛躲避變道,大大降低道路通行能力。

3、機動車違法停在巷頭、內街、消防通道,一旦附近發生火災,消防車無法進入火災現場救援,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2016年7月9日上午9:40分左右,迎賓二路五街6號大院內,一幼童在窗臺玩耍時不慎發生懸掛危急事件,前往救援的消防車因路口兩輛小轎車停放而阻礙了施救,所幸未造成嚴重後果,幼童得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情節較輕的,責令違法單位當場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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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你還“有錢任性”、“放蕩不羈”嗎?有時你的一次不以為然;有時你的一次認為只是一件小事;危險往往就發生在不經意之間。

二、易引發交通事故

1、當車輛違法亂停,不論停在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道內,都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易引發交通事故。

2018年8月31日晚上20時許,茂名市茂南區茂南大道愛琴海樓盤路段,楊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碰撞違法停在非機動車道內李某駕駛的中型自卸貨車,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車輛違法停車,往往伴隨著乘客或駕駛員的下車行為,不管是機動車道還是非機動車道,如果車輛開門時沒有注意觀察路況,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2019年2月2日上午8時59分許,在茂名市江東南路路段,一輛黑色轎車停放在該路段機動車道旁,梁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同方向駛去,在經過黑然轎車時,黑色轎車突然開門與梁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梁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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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夥伴就會問,到底什麼地方是不可以停的?以下的這些地方都不可以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严查严处违法停车,蜀黍是认真的!

“有錢任性”、“放蕩不羈”的停車方式,不僅影響城市交通秩序,拉低城市整體交通文明素質,同時也對道路交通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為了你、我、他出行的安全,蜀黍將會對市區各路段的違法停車徹底清理,從嚴從重查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我們是認真的!

請您遵守交通法規,依法停車,文明駕駛,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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