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靈川:二被告人非法生產麻黃鹼199.9千克獲重刑

廣西靈川:二被告人非法生產麻黃鹼199.9千克獲重刑

2019年4月29日,廣西靈川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黃某某、張某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麻黃鹼)罪一案,被告人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涉案贓物,由收繳單位依法處理。

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以生產“防火膠”為名,糾集被告人張某某於2016年4月2日來到廣西桂林市靈川縣尋找生產製毒物品的場地,同月19日,張某某用假名“肖旺”租下了靈川縣同化村委鳥籠鋪村的一家廠房用來生產製毒物品麻黃鹼。而後,黃某某、張某某以生產“防火膠”為名,邀請李某某甲、溫某某、李某某乙(三人均不起訴)、遲某某、張某某等工人到靈川製毒工廠為其工作。該工廠白天關閉,晚上生產,生產時有濃烈刺激性氣味,工人必須佩戴防毒面具工作。被告人張某某與黃某某叫來的一名叫 “師傅”的男子負責指揮工人生產,被告人黃某某負責購買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品,轉移並偽裝包裝生產好的麻黃鹼。由於原料不足及氣味太濃烈怕引起工廠周邊群眾注意,黃某某、張某某決定轉移工廠。2016年5月12日,黃某某、李某某甲聯繫貨車司機王某某將原料及生產工具運往湖北恩施,當運至靈川縣潭下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並抓獲李某某甲。當晚公安民警突擊鳥籠鋪製毒工廠,扣押生產製毒物品原料及生產工具一批。2016 年5月13日在李某某的指引下,民警在靈川縣八里街麗豐苑 7 棟 1-2-2 室內,查獲包裝好的疑似製毒物品物 8箱,淨重為 199.9 千克。經鑑定:在麗豐苑出租屋查獲的 199.9千克疑似製毒物品物中,檢出麻黃鹼。

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張某某於2017 年5月14日主動到福建省龍巖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

靈川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製毒物品麻黃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張某某有自首、作用相對較小的減輕、從輕情節;被告人黃某某有當庭自願認罪的從輕情節。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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