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這回上海是下了血本了!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相關知識信息瞭解一下!

“扫黑除恶”这回上海是下了血本了!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相关知识信息了解一下!

本市對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有什麼獎勵?

根據《上海市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試行)》 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1、舉報提供黑社會性質組織線索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至20萬元;

2、舉報提供惡勢力犯罪集團線索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至5萬元;

3、舉報提供涉惡類犯罪團伙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至3萬元;

4、舉報提供涉黑涉惡案件在逃嫌疑人線索的,獎勵人民幣5千元至1萬元。

相關舉報途經

舉報人可通過窗口、信函、電話、網絡等渠道向各級掃黑辦、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公安機關、市民服務熱線,以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實名或匿名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

全國掃黑除惡舉報網站:www.12389.gov.cn;

全國掃黑除惡舉報信箱:北京市郵政19001號信箱;舉報電話:010-12389。

上海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22028307;互聯網舉報:[email protected];來信舉報:上海郵政30-067信箱,郵政編碼200030

上海市公安局舉報電話:22028307;互聯網舉報:[email protected];來信舉報:上海市中山北一路803號,郵政編碼200083

上海市紀委舉報電話:12388;互聯網舉報:www.shjcw.gov.cn;來信舉報:上海市宛平路7號(市紀委信訪室),郵政編碼200030。

上海市委組織部舉報電話:12380;互聯網舉報:www.shanghai12380.gov.cn;來信舉報:上海市高安路19號(舉報受理中心),郵政編碼200031。

上海市崇明區掃黑辦舉報電話:59623818。

崇明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方式:

(一)舉報電話:24060870(週一至週五8∶30-17∶00);

(二)互聯網舉報:[email protected]

(三)來信舉報: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大道8188號區行政辦公中心1號樓312,郵政編碼202150。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舉報方式:

(一)舉報電話:24060870(週一至週五8∶30-17∶00);

(二)互聯網舉報:[email protected]

(三)來信舉報:上海市崇明區城橋鎮湄洲路268號,郵政編碼202150。

崇明區紀委舉報方式:

(一)舉報電話:12388;

(二)互聯網舉報:jjjc.shcm.gov.cn;

(三)來信舉報: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大道8188號區行政辦公中心1號樓,郵政編碼202150。

崇明區組織部舉報方式:

(一)舉報電話:12380;

(二)互聯網舉報:[email protected];

(三)來信舉報:上海市崇明區人民路68號2號樓211辦公室,郵政編碼202150。

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及其背後“保護傘”線索包括哪些?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要求重點打擊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黑惡勢力“保護傘”線索;

黑社會性質組織線索;

惡勢力犯罪集團線索;

涉惡類犯罪團伙線索;

全國掃黑辦等部門以及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在逃人員線索。

本市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及其背後“保護傘”線索舉報獎勵包括哪些?

1、紀委監委機關、公安機關未發現或未掌握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及其背後“保護傘”線索,並查證屬實的。

2、紀委監委機關、公安機關已掌握,但舉報人反映內容更為具體詳細,並在案件偵破、查處、追究黑勢力“保護傘”刑事責任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

3、為緝捕公開懸賞在逃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嫌疑人及其背後“保護傘”提供具體藏匿地點、活動路線等重要線索,有效協助辦案單位抓獲嫌疑人到案的。

對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情況包括哪些?

1、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員等被羈押人員檢舉揭發的;

2、公安機關已發現、掌握的;

3、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4、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5、符合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形。

本市對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人員有哪些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經評估認為確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的,應當製作呈請舉報人保護報告,參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依法採取舉報人保護措施。

紀委監委機關、組織部門、其他政府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接到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後,認為確有必要對舉報人採取保護措施的,按程序商請公安機關採取舉報人保護措施。

公安派出所及其相關責任單位可以對保護人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三)對被保護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四)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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