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證件統一管理


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證件統一管理


為統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件並加強管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一條,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證件申領、證件使用、證件管理等作出全面規範。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證件統一管理


【申領條件】

具有所在單位正式編制;從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參加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行政執法時主動出示執法證】

意見稿規定,市場監管執法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市場監管執法證。同時明確,市場監管執法證僅限持證人本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者用於非行政執法活動。

【執法證有效期5年】

意見稿明確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後,執法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資格考核。同時規定,在相應情形下,有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暫扣、收回、註銷市場監管執法證等管理措施。

考慮到幹部輪崗等實際情況,意見稿規定,持證人因輪崗等原因暫不從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市場監管執法證收回保管;證件有效期內,持證人重新從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所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發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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