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販賣警械、警服、警用標誌,拘你沒商量!

非法贩卖警械、警服、警用标志,拘你没商量!

5月4日下午,樂都區公安局根據西寧市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偵辦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標誌案件的相關情況,得知轄區內有一勞保店涉嫌非法販賣警械、警服、警用標誌等物品。局黨委高度重視,迅速指派治安大隊、巡警大隊聯合碾伯派出所對全區勞保市場、店鋪進行拉網式突擊檢查,並於當日下午16時許,在城區南門臺路口錢某某經營的“勞保總彙”店鋪內處查獲非法販賣警用標誌、警服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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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案民警核實,現場查獲春秋執勤服2套、作訓服13套、多功能大衣1件、各類肩章99付、胸牌77個、警號36個、帽徽13個、T型棍2根、伸縮棍1根、警用強光手電2把、警用腰帶16條。經深入調查,違法行為人錢某某對自己涉嫌非法銷售警服、警用標誌、警械等物品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同時,對其販賣的假警用標識、警服、警械等物品來源渠道進行了如實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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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錢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3日的治安處罰,並依法沒收其非法銷售的警服、警用標誌、警械等物品;供貨渠道線索已移交至外省籍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核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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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群眾在平時的生活中提高警惕,若遇到有人自稱警察時,一定要對其服裝和相關證件真偽進行仔細辨別。同時也不要因為一些個人原因去購買一些仿製的假警服,為了逞一時的瀟灑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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