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徒”為名糾集黑社會組織 菏澤“煤霸”吳建偉九罪並罰判25年

本報訊(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姜培軍)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上訴人吳建偉等人涉黑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吳建偉等11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對其定罪量刑。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吳建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0年以來,被告人吳建偉以傳授梅花拳為名陸續招收徒弟數十人,後又聚攏被告人尚超、侯重磊、張凱等社會閒散人員,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至2007年,逐步發展成為以吳建偉為組織、領導者,以尚超、侯重磊、張凱等為骨幹成員,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串通投標、尋釁滋事等手段非法控制菏澤醫專、市立醫院等多個單位的煤炭供應,獲取大量非法利益;通過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手段,逼迫債務人及其擔保人支付高額利息、低價出租房產;通過欺詐等手段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2000餘萬元。吳建偉利用聚斂的鉅額經濟利益,定期召集組織成員聚會,給被拘留、判刑的組織成員購買衣物、發放獎勵,以及不惜重金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謀求黑社會組織的發展,並支持組織成員不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吳建偉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經濟利益、確立強勢地位,通過經常性、有組織的在公開場合練武,以及故意顯露紋身、招搖過市,向社會展示其勢力,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威懾;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起,其中尋釁滋事3起,非法拘禁2起,強迫交易3起,串通投標2起,敲詐勒索1起,詐騙3起,其他違法行為6起。

經過對全案的全面審查,菏澤中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關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歸案後的表現等情節,對各被告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該案是全市首例涉黑案件,菏澤中院受理後,由院長擔任審判長親自審理此案,依照法律程序,嚴把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把案件辦成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鐵案,彰顯了菏澤中院依法從快嚴厲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堅定信心和決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