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交口縣終審判決一惡勢力犯罪案

近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快審快結了上訴人王貴福等8人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並依法進行了二審宣判。

此前,交口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貴福等8人分別或共同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判處王貴福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判處郭文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二年一個月至九個月十五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相應的罰金。

一審宣判後,王貴福、郭文不服,提出上訴。呂梁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臘月,被告人王貴福糾集被告人李來福、李清雲、王宏偉、郭平、王振強、李彥雲,並煽動其他村民以興榮公司與安頭村佔地協議到期為由,採用圍堵永興公司煤場途經安頭村的運煤道路的方式,強行向過往運煤車輛車主勒索財物的方法,堵路長達一月之久。其間,上述被告人向被害人王一民勒索人民幣30000元,向被害人燕平勒索人民幣4000元。一審審理期間,被告人王貴福的家屬代該被告人向被害人王一民退賠4000元,被告人王宏偉的家屬代該被告人向被害人王一民退賠1026元。被害人王一民對被告人王貴福、李清雲、王宏偉、郭平、王振強、李彥雲的行為表示諒解。被告人李清雲家屬代該被告人向被害人燕平退賠4000元,被告人王貴福家屬代該被告人向被害人燕平退賠600元,被害人燕平對七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貴福夥同被告人李來福、郭文、李清雲和郭俊(在逃)以被害人溫保勇修建高壓線鐵塔佔用交口縣水頭鎮安頭村土地為由阻攔施工,以佔地補償款的名義向被害人溫保勇勒索人民幣60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王貴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醫療保險金13917.6元,確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王貴福夥同郭文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強行向他人勒索財物,其行為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王貴福、郭文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以協商為名,採用滋擾、糾纏等軟暴力強行向被害人勒索所謂佔地補償款60000元的事實,該行為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故對該意見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王貴福的辯護人所提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王貴福等人經常糾集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交口縣水頭鎮安頭村一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惡勢力”認定標準。

綜上,交口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賀建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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