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參與瀘縣檢察院一起涉嫌盜竊案件監督評議

5月5日,瀘州市司法局隨機抽選了三名市級人民監督員,參與瀘縣檢察院對一起涉嫌盜竊案擬作出微罪不起訴處理的案件進行監督評議。由瀘縣檢察院承辦案件檢察官主持。

人民監督員參與瀘縣檢察院一起涉嫌盜竊案件監督評議

監督評議會上,案件承辦檢察官介紹聽證目的及案件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後,向與會人員介紹案情及擬作微罪不起訴處理的法律依據。

案件回顧:2018年08月06日,被害人騎電瓶車從瀘縣城區到瀘縣太伏鎮的途中不慎將自己的金色OPPO牌手機遺失,後該手機被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得到(犯罪嫌疑人稱是自己駕車途徑太伏鎮至兆雅鎮路段時,一個搭乘順風車的男子以700元的價格賣給自己,該男子告訴犯罪嫌疑人手機是撿來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手機及手機背後寫著的密碼登錄被害人的支付寶賬號,並將被害人綁定在支付寶賬號上中國農業銀行卡上的3601元錢轉入到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支付寶賬號內,後犯罪嫌疑人將轉入自己支付寶內的3600元提現到自己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內據為已有。2018年08月22日,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局通知後,到瀘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退繳3601元人民幣,並已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自首表現。在案發後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具有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法的情節,符合微罪不起訴的條件,擬對其作微罪不起訴處理。

會上,楊某某表示追悔莫及,深刻認識到了自己錯誤,感謝被害人諒解,希望辦案機關能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人民監督員在聽完案件情況、查閱了案件材料後,對案件事實、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和承辦人進行了細緻的提問,承辦人逐一解答。最後,人民監督員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適用獨立進行了評議和表決,一致同意瀘縣檢察院擬作出微罪不起訴的決定。

溫馨提示:希望廣大市民群眾切勿將手機密碼寫在手機上,當手機遺失或被盜及時報案,及時掛失綁定在手機上的銀行卡。當手機交由他人保管,離開個人視線時,注意檢查支付寶微信等交易信息,謹防發生被盜刷情況,避免出現財物損失。

人民監督員參與瀘縣檢察院一起涉嫌盜竊案件監督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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