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8年1月20日0時15分,郭某酒後(血醇濃度58.39mg/100ml)駕駛陝E6P105號長安牌小車沿華州區赤高路由北向南行至華州區高塘鎮鎮政府南50米處時,因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滑與路旁民房及行道樹相撞,造成郭某及其車上乘坐人孫某凡、趙某受傷、乘坐人舒某國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
郭某飲酒後夜間駕駛車輛在結冰路面超速行駛,未按規定確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責任
當事人郭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以及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乘客舒某國、孫某凡、趙某無責任。
四、交警提示
交警提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定要牢記,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把交通安全觀念和法制觀念拋在腦後,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要做到向“酒駕”說不。
五、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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