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齊王成忠案最後一塊拼圖:李笑巖涉嫌詐騙罪判決結果!

李笑巖是王成忠被入罪民事案件(郭永貴訴郭長興合同糾紛案)所涉林地的實際所有權人,在該案一系列事件中極為關鍵。李笑巖涉嫌詐騙罪是王成忠被入罪判刑的前提條件。

但是,在我們先前整理的資料中,始終欠缺李笑巖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處理結果。我們能夠獲取的公開信息是:

  • 2017年8月22日,李笑巖(郭永貴訴郭長興合同糾紛一案中林地的真正所有權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 2017年9月1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2017)吉04民終426號民事判決(王成忠主審)確有錯誤,由該中院再審。
  • 2017年9月3日,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 2017年11月9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審理李笑巖涉嫌詐騙罪一案(審判長:公振山)。
  • 2017年12月29日,李笑巖詐騙案在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資料:李笑巖涉嫌詐騙罪庭審視頻(打開後點擊推文左下角“閱讀原文”觀看視頻))

依據裁判文書披露的信息,我們繪製了李笑巖的親友關係圖(該圖被自媒廣泛引用):


補齊王成忠案最後一塊拼圖:李笑巖涉嫌詐騙罪判決結果!


李笑巖供述: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我先後委託金寶巖、金豔萍、謝利明、金寶華、吳洪君幫我找東遼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張大慶、東遼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王秉旭、還有一個姓吳的副院長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主審法官王成忠提供過幫助。其中金寶華是我妻子,她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金寶巖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擔任副院長,他是我妻子的三哥;金豔蘋是金寶華的姐;謝利明是龍山區法院執行局的局長,他是金豔蘋的丈夫;吳洪君是吉林恆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是主審法官張大慶的同學,我和吳洪君沒有親屬關係但認識很多年。一審期間,金豔幫我找東遼縣人民法院吳院長辦理了緩交了訴訟費;第一次開庭以後,謝利明幫我聯繫了吳洪君律師,吳洪君幫我聯繫張大慶辦理了追加李國輝為第三人的程序;在此期間,我又找金寶巖跟東遼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打招呼,過問一下這;二審期間,金寶華聯繫主審法官王成忠。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我們找不到李笑巖涉嫌詐騙罪

一案的裁判結果:

補齊王成忠案最後一塊拼圖:李笑巖涉嫌詐騙罪判決結果!

不過,近日網上流傳出一篇以李笑巖妻子金寶華髮表的文章“關於李笑巖冤假錯案的情況說明”。我們且不問文中所反映的所謂“冤假錯案”是否真實,但文中披露的李笑巖詐騙罪一案裁判結果應該是真實可信的:

李笑巖於2018年4月16日,被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4刑終2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維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7)吉0403刑初138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此前,即2018年2月9日,王成忠已被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編者注)

關於李笑巖冤假錯案的情況說明

尊敬的遼源中院及遼源中院各審委會委員:您們好

本人金寶華,系李笑巖妻子,也是李笑巖刑事申訴案件委託代理人。

李笑巖於2018年4月16日,被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4刑終2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維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7)吉0403刑初138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遼源中院於2018年9月18日受理了李笑巖刑事申訴案件。

這起案件無論在程序上還是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上都存在嚴重問題,李笑巖完全是被冤枉和陷害的。作為被害人李笑巖的家屬和委託代理人,有必要將案件實情對遼源中院和各位審委會委員進行簡要彙報,並提請遼源中院及各審委會委員對本案高度重視,將此案進行再審,最終給我們一個公正的裁決。

所涉民事案件基本事實:

2008年4月29日,金寶華(李笑巖妻子)從賀詩昌處買了位於東08年4月29日,金寶華(李笑巖妻子)從賀詩昌處買了位於東遼縣建安鎮安義村林地林權18個小班1150畝林權林地,價款人民幣70萬元,雙方簽訂一份《林地買賣說明書》,當時因李笑巖與金寶華均為機關工作人員,受政策限制,加之欠郭永貴(金寶華姨夫)80餘萬元欠款,與郭永貴協商後,將該林權林地落戶於郭永貴名下,該林權林地屬於郭永貴、李笑巖、金寶華共同所有。將來出賣時,利潤部分共同所有、分享。2010年至2014年間,李笑巖與郭長興、李國輝在樺甸共同施工工程,雙方存在經濟往來,2015年,郭永貴和李笑巖商量,決定將林權林地出賣,由李笑巖具體運作,這時郭長興知道此情況,有意購買該林地林權並親自到林地實際考察,決定購買,當時郭長興先期購買是為了其公司上市增加資本,二是準備開發墓地。於是於2015年11月12日,郭長興與李笑巖簽訂了《林地林權轉讓協議書》,雙方親自在建安鎮林業站辦理了轉讓登記相關程序手續,將林地林權過戶在郭長興名下,在建安鎮林業站具體辦理手續過程中,發現這份(第一份)協議書,沒有交易價格,林業部門不易登記備案,找到雙方,要補籤協議書,2016年1月上旬,郭長興委託李國輝(系郭長興親屬),郭永貴委託李笑巖,到建安鎮林業站補簽了事先約定好的交易價格為600萬元協議書(第二份),該協議書是在建安鎮林業站站長楊剛辦公室,雙方經過電話溝通核實後簽訂的,之後,李笑巖接到楊剛電話,說600萬元交易價格納稅過高,讓把合同價格改一下(為了避稅),李笑巖自己一人將600萬元協議書修改為60萬元協議書(第三份),該協議書郭永貴名字是李笑巖代簽的,而郭長興的名字是李笑巖找其他人代簽和按的手印,在建安鎮林業站辦完全部手續後,李笑巖把已經過戶在郭長興名下的林權證等證件,全部交給郭長興,雙方交易手續完成。郭長興欠郭永貴林地林權款並沒給付。之後郭永貴通過李笑巖多次向郭長興催要林款,郭長興以種種理由推拖,2015年10月18日,郭永貴以林權林地合同糾紛向東遼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郭長興給付林地林權款562萬元(扣除郭長興已給付的38萬元),同年11月8日,郭長興同意再給付20萬元,要求郭永貴撤訴,郭永貴同意撤訴,這樣,郭長興先後兩次共支付林地林權轉讓款58萬元,之後一分錢未付,於是郭永貴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郭長興給付欠款542萬元(扣除已付58萬元)。2017年3月23日,東遼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民事做出一審判決,判令郭長興給付郭永貴林地林權轉讓款542萬元,郭長興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6月26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2018年5月9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民再29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告郭永貴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撤銷了原(2017)吉04民終426號民事判決、(2016)吉0422民初1728號民事判決,同時駁回起訴,而終結民事訴訟。

2018年5月15日,東遼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22執359-1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2017)吉0422執359號案件的執行。

由以上事實可見:

1、林權林地是李笑巖、郭永貴共同所有,而從偵察到起訴、判決,人為的把郭永貴排除在外。

2、簽訂600萬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雙方代理人在登記機關承辦人面前籤的,變更了登記、發證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從程序上是合法的。

3、對林權林地也是郭長興親自考察後才決定買的,至於後來郭長興反悔,是因為沒有實現其買林買地的目的。(運作作為增加上市股本金或開發墓地用)

4、對於600萬元價款,郭長興是認可的,本案民事糾紛第一次起訴,郭長興同意給付58萬元之後(包括之前給付的38萬元林款),才撤的訴,因此第二次民事訴訟,合同訴訟標的才為542萬元。

5、林地林權究竟價值多少錢,十年前就花了近100萬元(期間維護不計),十年後林木長大、林地升值,就連郭長興私自評估還達二百餘萬元。而偵察機關、公訴機關就認可郭長興一人60萬元之說,事實在刑事一審中,已經否定了60萬元的合同(公安機關合同筆跡鑑定結論在卷為憑),從而證明郭長興在說假話,同時也否定了公安機關聽信郭長興等人的所謂李笑巖林權林地買賣為60萬元變為600萬元的詐騙事實。

上述就是民事案件最真實、最客觀的事實,但從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再到法院審判,完全顛倒這個基本事實,斷章取義,人為的提出一些與本案無關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東西,羅列罪名,製造冤假錯案。

篇幅所限,關於刑事部分在此不作說明。具體申訴內容請參看李笑巖《刑事申訴書》及刑事二審庭審階段律師《辯護詞》。

我已經將造成這一系列冤案(李笑巖、王成忠、張大慶)的相關責任人實名舉報,並將舉報材料郵寄或親自交到省院、最高人民法院紀檢部門以及省紀檢和中紀委、監察委。

作為被害人家屬,在這一系列冤案未解決之前,決不放棄維權。

在此,懇求遼源中院給受害人李笑巖一個公正的說法,將此案解決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真正做到習近平主席所說:努力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此 致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笑巖妻子金寶華跪謝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來源:新浪微博“安好_63081”、東方審判實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