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警方開展非法銷售、穿著警服 和仿製警服行為專項整治行動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保安從業人員和社會人員著裝標識管理,著力解決非警務人員非法穿著警服問題,切實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瀋陽警方決定從即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在全市範圍內集中開展非法生產銷售、穿著警服和仿製警服行為專項整治行動。

在專項整治中,瀋陽警方將重點加強對非法生產銷售、穿著警服和仿製警服行為整治力度,積極會同保安公司、企事業單位對轄區、廠礦內的保安從業人員進行逐一排查,依法從嚴整治保安從業人員亂著警服行為。警方將加大摸排和巡邏防控力度,嚴厲整治社會人員非法著裝警服和使用警用標識的行為,嚴厲整治非法生產銷售警服及警用標識的相關企業,從根源上遏制保安從業人員和社會人員非法著裝警服及亂用警用標識的問題,堅決做到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

公安機關希望廣大市民積極支持和配合,發現涉及非法銷售、穿著警服和仿製警服等行為,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或撥打“110”舉報,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

法律鏈接:

《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1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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