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这些东莞人每人每月可领330元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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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东莞正式印发重新修订的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扶助政策体系

【重磅】这些东莞人每人每月可领330元奖励金!

具有东莞市户籍,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符合七个条件之一的,

每人每月可领取330元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

比旧标准提高了30元。

这笔奖励

你是否符合条件申领?

如何申领?

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了政策解读

调整原因

此次政策为何调整呢?市卫生健康局表示,原《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东莞重新修订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扶助政策体系。

奖励对象

根据《奖励办法》,具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1、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2、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是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户籍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3、双方均属原农村户籍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 均为女孩的夫妻;

4、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5、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6、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7、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 18 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不属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1、2016年1月1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2、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3、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 民后自行将户籍迁移的;

4、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 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5、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6、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7、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超出330元的按原有标准发放。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园区、镇(街)、村(居)委会按 2:4:4 比例分担。计划生育养老金市级负担部分在每年初拨付至园区、镇(街),由园区、镇(街)指定部门负责发放至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 申请,填写《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

如果申请人存在离婚、再婚、丧偶、子女死亡、市内迁移、市外迁入等情况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村(社区)在接到申请人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领取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定期汇总报送。

镇街(园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村(社区)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还要向群众公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会取消奖励资格。园区、镇街每年组织一次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进行资格核对。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发放。

4个情形终止发放

在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

1、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2、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

3、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含出境定居及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

4、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园区、镇(街)应当立即终止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查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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