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強制拆遷法律規定了哪些內容

一、行政強制拆遷前應注意的法律規定

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政府相關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作為關係到社會安定與人民生活的重大事項,強制拆遷也一直被國家法律重視。那麼,在強制拆遷前,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即行政強制拆遷前應注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建設部公佈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相關內容將更大程度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1、協議不成可申請裁決

據介紹,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時,當事人雙方都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如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還應進行聽證,聽證會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相關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經過複核後,如調解無效,有權作出行政裁決,對補償方式、標準和拆遷期限等作出規定。

2、強制拆遷有具體條件

該規程對強制拆遷須具備的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據介紹,如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而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市、縣人民政府將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規程還指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之前,須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3、拆遷中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水、停氣

規定還指出,凡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拆遷管理部門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應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如果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將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行政強制拆遷法律規定了哪些內容

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注意

1、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又反悔,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拒絕搬遷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處理;未達成協議,也未進行裁決的,不能實施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4、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5、只有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才能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併發出強制拆遷的命令與公告。具體事宜,可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所謂的強制拆遷,是指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依法強行拆遷房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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