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这还能构成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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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很显然是犯罪者为自己开脱的谬论。首先,女生被侵犯时,别忘了前提是“被侵犯时”这种“被侵犯时”的状态已经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了,如果女方同意就不叫“被侵犯”了。

法律对强奸的定义是: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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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侵犯时”已经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了,这时就已经可以定为强奸了,至于女性被侵犯时主动要求带套是避免被强奸后受到二次伤害,比如性病、艾滋病、怀孕等,而不应当理解为主动迎合强奸犯。

如果不带套发生强奸时间后,又造成了性病、艾滋病、怀孕等伤害,这种情况应该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二罪合一而论了,也就是罪上加罪;

强奸犯较真的说法是,女性拿出避孕套就意味着愿意和该名强奸犯发生关系,但考虑到女性所处的环境而言,显然是说不同的,也与情理不通。像这种自救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也不能否定强奸犯强奸的事实,只不过允许女性带套可以看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还有犯罪人员的律师狡辩“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理由是“暴力特征不明显”,

事实上,这句话反映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典型的强奸应该伴随着暴力”如:在案发过程中未采取直接暴力手段,并无衣裤拉破及撕扯证据。

对此,专家指出,从刑法上说,强奸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这里的“胁迫”往往被司法机关理解成“以暴力相威胁”,比如说“你不从就杀了你”。这种狭隘的理解给老板、领导利用职权“以工作辞退、降职、降薪等情况”威胁下属奸淫女下属 也属于“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这种属于“软暴力”控制关系。

在强奸的认定上,最本质的特征是违反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胁迫和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代在进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再以“是否(肢体动作)反抗”为必要条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符合妇女的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的。复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综上所述,只要不是妇女自愿的情况发生的性行为都构成了“强奸”。犯罪分子无论以任何理由为自己开脱都是苍白的,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心术不正的性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唯一的方法就是别去触动法律的界限,不要挑战人性的道德底线,不要以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即使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上天的报应。我相信人在做天在看。如果受伤害的是你的女儿、妻子、姐妹你还会容忍犯罪分子的狡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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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侵犯是主动要求戴套,侵犯者的行为依然属于犯罪行为。

曾经在合肥便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男子范某凌晨3点骑着电瓶车行至某学校门口时,看到小玉独自行走在路边。范某便上前搭讪表示愿意载小玉回家,单纯的小玉同意了。当两人行至某服务中心附近时,范某停车将小玉推到墙角欲强奸。小玉反抗无效后,以怕染病为由,要求范某戴套,想借此脱身。没想到范某称车上有,随即拿套后强奸了小玉。

案发后,范某被逮捕,他在法庭上辩解道:“当时带了套,这个要求是她提出的,所以我认为她是同意的,应该不构成强奸罪”。法院审理认为范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最后以强奸罪判处范鸥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件与题目中的情况基本相同,只是安全套的提供者不同而已,而安全套由谁提供并不是此类案件的重点。

由于此类案件侵犯者涉及的是强奸罪,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可见,在此罪的定义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主要前提条件。

在本题目案例中,女生主动提出侵犯者戴套的目的,并不是代表自己同意了侵犯者实施侵犯。而是在躲不过被侵犯者侵犯的前提下,为了减小对自己的伤害,而采取的一种自保行为。其内心对被侵犯仍然是抗拒的。因此,侵犯者仍然是在违背女生意志的前提下,实施了侵犯行为。

所以,侵犯者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位女生主动要求戴套的做法是正确的,女性在遇到类似的暴力侵害时,明知已经无法避免,很有必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将对自己的伤害减小到最低。

大家认为戴套能成为侵害者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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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强奸罪目前存在3种学说,即接触说、插入说和射精说。目前,我国刑法就成年人的强奸案件偏向于插入说,即男性性器官违反女性意志插入女性性器官,即构成强奸。而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偏向于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就构成犯罪。

回到本案,女性要求嫌疑人戴套,并不影响嫌疑人违反妇女意志的认定,嫌疑人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一般规律男性性成熟一般不会低于16周岁,因此打到责任年龄。

嫌疑人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违反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有损害后果(妇女性自主权被侵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客观上违法。主观上为故意,且达到责任年龄,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综上,嫌疑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不是妇人个人自愿的,通过威协,强迫,暴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都应认定为强奸罪行。女人在无力反抗或反抗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感染梅毒等性病的第二次伤害,甚至感染艾兹病威协到生命的危险的情况下,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庄施暴男戴上安全套,实属无奈之举,是保护自己不受二次害,防止生命受到威协较为明智之举。当然,每个不是自愿的受到暴力的威胁,强迫的女人都会奋起反抗,斗打,不让施暴男得逞,达到施暴目的,直到精疲力尽,实在抗不过施暴男人,斗打不过施暴男人或昏晕过去,才会悲愤的接受到身心的巨大伤害,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免受更加巨大的伤害。一般来说,女人是柔弱的反抗不过施暴的男人,也斗打不过施暴的男人。

但在反抗施暴男,与施暴男斗打时,应保留证据,来证明男人是通过威胁,强迫,暴力下实施的性行为。来证明女人自己是不愿意的,是违背女人的意志的。釆取用手机偷偷录音,录下施暴男的语言和行动的声音,来证明女人自己是被施暴男强奸的。保留与施暴男反抗,斗打被施暴男撕破的衣服,抓伤的肌肤和瘀积,保留精斑,保留现场,作为被施暴,被强奸的证据,来证明施暴男实施强奸。

这样,女人就是提供了安全套,也证明自己是被强奸的,施暴男也会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一只会叫的小狼


这种情况,女方提出带套,可以说是一种机智的表现,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的表现。

首先,她感觉自救和呼救是不可能了。为了更稳脱的保护自己,要求男方带套。如果女方是个未婚女,即可以放止怀孕也可以防止性病。对于己婚女性,更是以预防性病为主。这种无奈之举,也彰显了一种机智和自身的保护意识。如果想抓罪犯,还有有力的证据。

她也知道反抗是徒劳的。弄不好救不了自己,反而会有生命危险。实乃不得以而为之。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歹徒,我们所缺乏的,就是面对歹徒时的一种应变能力,和机智的反应能力。在万不得已的时刻,还是以保全生命为主。有时宁可做出一些牺牲。最终能把罪犯绳之以法,保护了自身的生命。那才是最值得提倡的。

而有些做无谓的反抗,给自己带来的,只能是更大的伤害。

智者生存。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人们都要有一种自身的保护意识。

女方的这种行为,其实就是一种自身的保护行为。而女方在男方的胁迫下,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男方是有责任的,强奸罪名是逃避不了的。



这片白桦林


女生被侵犯时主动要求戴套,能构成犯罪行为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看到一则新闻,一名女子在家遭遇抢劫,人财两空,不得已的情况下,要求强奸男子戴套,后面女子起诉男子犯罪行为,却被控诉,由于自己主动提供了安全套,因此是自愿性行为。

案例:

事情发生在合肥的芜湖,男子范某凌晨3点骑着电瓶车行至某学校门口时,看到刚满18岁的小玉独自行走在路边。范某便上前搭讪表示愿意载小玉回家,单纯的小玉同意了。当两人行至某服务中心附近时,范某停车将小玉推到墙角欲强奸,小玉反抗无效后,以怕染病为由,要求范某戴套,想借此脱身,没想到范某称车上有,随即拿套后强奸了小玉。

问题:女性为了保护自己向男性提供了避孕套,这在法律上算强奸吗?

律师观点:首先我们要了解到底什么是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中明确指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的行为就属于强奸,而案例中的小玉在无法避免伤害的情况下,要求戴套,可以被认定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并不违背该法律定义,所以该男子的行为依旧可以判定为强奸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男子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话又说回来,女生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无法避免一定要做到自我保护为主要,其次在反抗施暴男,与施暴男斗打时,应保留证据,来证明男人是通过威胁,强迫,暴力下实施的性行为。

1.釆取用手机偷偷录音,录下施暴男的语言和行动的声音,来证明女人自己是被施暴男强奸的。

2.保留与施暴男反抗,斗打被施暴男撕破的衣服,抓伤的肌肤和瘀积,保留精斑,保留现场,作为被施暴,被强奸的证据,来证明施暴男实施强奸。


徐晓燕律师


面对性侵,

女性主动要求戴套,

甚至主动递套,

要是不构成强奸罪,

那估计遍地强奸罪!

要求戴套,等同于强奸,这样的结论简直就是荒诞!

这种问题,根本不需要用法律来解释或解读。我想,只要是正常人,一个道德观念及思维模式都是正常的人,都不可以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自愿,并得出不构成强奸罪的结论。

其实强奸案件最麻烦的是证明问题!尤其是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在缺乏明显的暴力、胁迫等相关证据的强奸行为。

绝大多数的强奸都是一对一产生,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口供。而双方各执一词,导致事实难以认定。实践中,主要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是否从事特殊职业,强奸行为的手段、时间、方式及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方式及动机,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被告人的辩解的动机及辩解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间接证据印证等等综合认定。


叶律师


应首先搞明白一个事实,要求性侵者戴套跟主动接受性行为有本质区别。一个女生受性侵,在对环境评估、自我力量对比分析,觉得伤害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要求戴套,可以被认定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要清楚,针对一个性侵者,女生对其身体状况,比如有没有艾滋?有没有淋病等,在无从知晓任何状况的前提下,又面临不得不接受性侵事实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都应该支持女生的这种行为,以避免后期的二次伤害。但强奸的定义,就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强迫性性行为,要求戴套,并不违背该法律定义。

山野四叔观点,非喜勿喷。





天问观世界


强奸罪目前存在3种学说,即接触说、插入说和射精说。目前,我国刑法就成年人的强奸案件偏向于插入说,即男性性器官违反女性意志插入女性性器官,即构成强奸。而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偏向于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就构成犯罪。

回到本案,女性要求嫌疑人戴套,并不影响嫌疑人违反妇女意志的认定,嫌疑人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一般规律男性性成熟一般不会低于16周岁,因此打到责任年龄。

嫌疑人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违反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有损害后果(妇女性自主权被侵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客观上违法。主观上为故意,且达到责任年龄,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综上,嫌疑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且本案存在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入室抢劫,因此应当两罪数罪并罚。


生如夏花1836982


女性既然向男性提供了避孕套,证明,女性是在同意的情况下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既然如此,发生性关系之后,你又告男性强奸,这不就等于说你在诬告男性吗?

女性在告男性强奸的时候,女性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确是在对方胁迫与暴力伤害你的情况下,被迫同意了和男性发生性关系。这样,有充分的证据,公安局才会立案调查。

你要告人家强奸,并不是只有避孕套或者卫生纸等等这样的证据就可以的。比如说你身体上有这种淤青,证明男性暴力伤害你的证据。而且,在48小时之内到警察那报案,警察带你到医院验伤!只有如此才能证明这是一个真实的强奸案。

总而言之,强奸案不是那么简简单单就可以成立的。告人家男性强奸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准备的情况下,警察才会立案。如果是诬告啊,你女人也是必须吃官司承担代价的。


靈魂他衹能獨行


我是一个农村女人,识字不多,文化水平不高,更不精通法律。我个人认为,不是妇人个人自愿的,通过威协,强迫,暴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都应认定为强奸罪行。女人在无力反抗或反抗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感染梅毒等性病的第二次伤害,甚至感染艾兹病威协到生命的危险的情况下,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庄施暴男戴上安全套,实属无奈之举,是保护自己不受二次害,防止生命受到威协较为明智之举。

当然,每个不是自愿的受到暴力的威胁,强迫的女人都会奋起反抗,斗打,不让施暴男得逞,达到施暴目的,直到精疲力尽,实在抗不过施暴男人,斗打不过施暴男人或昏晕过去,才会悲愤的接受到身心的巨大伤害,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免受更加巨大的伤害。一般来说,女人是柔弱的反抗不过施暴的男人,也斗打不过施暴的男人。

但在反抗施暴男,与施暴男斗打时,应保留证据,来证明男人是通过威胁,强迫,暴力下实施的性行为。来证明女人自己是不愿意的,是违背女人的意志的。釆取用手机偷偷录音,录下施暴男的语言和行动的声音,来证明女人自己是被施暴男强奸的。保留与施暴男反抗,斗打被施暴男撕破的衣服,抓伤的肌肤和瘀积,保留精斑,保留现场,作为被施暴,被强奸的证据,来证明施暴男实施强奸。

这样,女人就是提供了安全套,也证明自己是被强奸的,施暴男也会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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