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借款逾期後,車輛被強行拖走了,合法嗎?

法律知識要點:購車時進行貸款或者以汽車抵押進行借款,這在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因此產生的法律糾紛較為普遍。其中,一旦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的,出借憑藉對車輛的定位,可以直接將車輛拖走,然後把車輛低價轉讓給他人,用於清償借款人的債務,這類的糾紛在實務中已經越來越多。


車輛抵押借款逾期後,車輛被強行拖走了,合法嗎?


借款人逾期還款的,確實是構成合同違約,但是出借人直接將抵押物拖走並轉賣是否合法呢?當然不合法,筆者下面說說法律的相關規定。

無論是貸款購車,還是以車輛抵押進行借款,車輛都屬於借款人的個人財產,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侵犯他人財產的權力。借款人逾期還款構成合同違約,出借人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車輛抵押合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且可以要求以抵押的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借款人逾期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出借人私自將借款人的車輛開走或拖走,屬於侵犯借款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依法要承擔侵權責任,並且出借人此舉還行使了只有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才可以行使強制扣押權,違法明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因此,車輛被非法扣押或拖走的,出借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出借人返還車輛,並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在實務中,出借人只所以敢強行拖車並擅自低價轉賣,主要是在簽訂《貸款合同》時,出借人往往會約定,如果借款人違約不按時還款的,出借人有權可以拖走車輛並自行處理的類似條款,這種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當然沒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該法律條文就是法理上所稱的流質條款,也叫絕押條款,是指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即約定,抵押人違約的,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抵押權人。所以,貸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約定的類似流質條款,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出借人依據這個條款直接扣車轉賣的,根本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實務案例分享:借款人劉某麗以車輛抵押向出借人借款7萬元,後因有三期未按時歸還,出借人強行將車輛扣押。借款人劉某麗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及車輛抵押合同,同時請求出借人因強行扣車應承擔違約金2.1萬元,法院判決支持。


車輛抵押借款逾期後,車輛被強行拖走了,合法嗎?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1日,劉某麗與被告劉某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萬元,借款利率為2%。第三條約定借款期限為8個月,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同日,雙方又簽訂《汽車抵押合同》,約定劉某麗將車輛託汽車抵押給被告劉某和,作為《借款合同》項下7萬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和其它費用的擔保。合同簽訂後,劉某麗每月按還款信息通知,履行了還款義務,每月實際還款月利率超過了3%。

截止到起訴之日,劉某麗實際已還款總金額人民幣40800元,故餘下應還欠款本金為人民幣29200。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2016年6月18日晚,兩被告突然將劉某麗擔保的汽車非法私自拖走扣押,劉某麗於6月21日向派出所報案,請求民警協助查找被被告非法扣押的汽車。在派出所主持調解下,雙方協商無果。劉某麗認為,劉某麗一直按時還款,兩被告非法私自扣押車輛,追索債務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同,雙方進行清算,兩被告返還車輛,為維護劉某麗合法權益,現特依法起訴至貴院。

劉某麗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一、解除劉某麗與被告劉某和之間的《借款合同》、《汽車抵押合同》;二、確認劉某麗餘下的欠款本金為人民幣29200,並支付給被告劉某和;三、判令被告返還非法私自扣押車索蘭託汽車,及車輛保險單、行駛證;5、判令被告劉某和承擔非法扣車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1000元;6、判令被告劉某和配合劉某麗辦理車的汽車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被告劉某和、貸款公司辯稱:劉某麗所述的事實不符,解除借款合同和汽車抵押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劉某麗實際還款過程中有三次逾期還款的記錄,兩次逾期超過5天,而且劉某麗自2016年6月起至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已經嚴重損害了被告劉某和和被告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汽車抵押合同第4條、第5條,在劉某麗沒有依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被告有權佔有保管及處置抵押的汽車。

被告劉某和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一、判令被反訴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萬元;二、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償還借款期限內2016年6月及7月的借款利息700元;三、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償還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4萬元計算,按月利率2%計算,暫計至2017年2月14日為5253元);四、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因訴訟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9000元;五、判令訴人對被反訴人提供的借款抵押物索蘭託汽車的處置款具有優先受償權。

判決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麗與被告劉某和存在借貸關係,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結合庭審筆錄,法院據此認定上述證據真實有效,可以相互佐證,足以證明劉某麗向被告劉某和借款的事實。劉某麗要求向被告劉某和支付剩餘借款本金,以及被告劉某和(反訴劉某麗)要求劉某麗償還剩餘借款本息,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筆借款,兩被告與劉某麗約定的利息已超過36%,超過部分應當視為劉某麗向被告劉某和歸還的借款本息。劉某麗未歸還借款部分應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法院調整後最後計得劉某麗尚欠被告劉某和借款本金人民幣33319元。

劉某麗要求向被告劉某和歸還全部借款後,解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汽車抵押合同》,並責令兩被告返還扣押的涉案車輛及車輛的保險單、行駛證,要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兩被告單方扣押劉某麗車輛及劉某麗主張因兩被告扣車承擔違約責任問題。《汽車抵押合同》中雖然約定劉某麗自願將涉案車輛抵押給被告劉某和,但根據約定車輛抵押期間,劉某麗有權使用並保管涉案車輛的權利。兩被告在未徵得劉某麗同意的情況下,單方扣押劉某麗的車輛,該扣車行為已侵犯了劉某麗的財產權,兩被告應依法停止侵權,將車輛返還劉某麗。兩被告單方扣車行為違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劉某麗訴稱參照劉某麗與被告劉某和簽訂的《借款合同》,兩被告應當向劉某麗支付借款本金的30%的違約責任,有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不涉及對涉案車輛的處分問題,因此被告劉某和要求對涉案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不予支持。

劉某麗有三次延遲還款記錄,存在一定的違約。而兩被告單方扣押劉某麗的車輛,該扣車行為已侵犯了劉某麗的財產權。鑑於雙方均有違約行為,三方因本次訴訟引起的損失應各自承擔。因此被告劉某和反訴要求劉某麗給付因訴訟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法院不予支持。


車輛抵押借款逾期後,車輛被強行拖走了,合法嗎?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

解除劉某麗劉某麗與被告劉某和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汽車抵押合同》;

劉某麗劉某麗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劉某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3319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9日計至劉某麗還清借款為止,按借款本金人民幣33319元,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被告劉某和應當在劉某麗劉某麗履行完畢上述債務後二日內,與劉某麗劉某麗到相關部門辦理小型轎車的車輛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被告劉某和及貸款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二日內應將小型轎車,以及該車輛的鑰匙、車輛保險單、行駛證原件返還劉某麗劉某麗;

被告劉某和及貸款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某麗劉某麗支付非法扣車的違約金人民幣21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