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5月3日,黔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杜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到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并对1名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再次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黔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王某等人在贵州省纳雍县出资成立汇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期间,王某陆续招募被告人杜某、王某艳、胡某如、卢某、胡某等人进入公司,合伙采取暴力、恐吓、滋扰等多种方式追讨债务,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黔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根据涉恶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被害人的情况,坚持依法严惩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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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兴

审校 :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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