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方向盤交給別人 不小心可要擔責任

小李把車借給了朋友小武后,天天提心吊膽,生怕小武撞了人讓自己付責任。真是怕什麼來什麼,小武開車時因為拐彎太急,把一個老太太颳倒,老人家人把小李、小武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開庭後作出判決,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老人家的損失,不足部分由小武承擔責任,而車主小李則不承擔責任。

把方向盤交給別人 不小心可要擔責任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有一種誤解,那就是車輛出借後出現事故,車主都要承擔責任,這實際上是十年前的老黃曆。2009年《侵權責任法》頒佈,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也就是說,小李雖然是車主,但是造成事故的是小武,小李沒有過錯並不承擔責任,這體現出一個什麼樣的法理呢?

《侵權責任法》引入的理論叫做“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理論”。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機動車之運行的地位”,再通俗一點比如正在開車的駕駛員,方向盤在他手裡,車輛起步、拐彎、倒退都歸其控制。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僅限於因運行本身而生的利益,比如拉貨能夠得到運費。在交通事故中,誰掌握了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誰就要承擔責任。

把方向盤交給別人 不小心可要擔責任

​可別小看了這個理論,依據這個理論在“車輛出借”、“車輛套牌”、“履行職務”、“駕駛培訓”、“試乘試駕”中發生事故時,可以分清車主與駕駛人員的責任。比如在駕校培訓時,學員如果開車發生了事故,對於普通人來說,可能覺得方向盤在學員的手裡,他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可事實卻不是這樣。按照“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理論”,駕校老師腳下也有一個剎車,他應該能夠控制車輛,這就是運行支配。而學員練習開車,要給駕校支付費用,駕校獲得了運行利益。而駕校老師是駕校的僱員,屬於職務行為,九九歸一應該由駕校承擔責任。如果教練有過錯,駕校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教練追償。

“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理論”有一般情況,也有例外情況。大興法院曾經審理過這樣一個案件。林某某借用某服飾公司的客車,因為駕駛不慎,撞上了兩名行人,其中傷仲不治。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認定,司機林某某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法院經過作出判決,林某某承擔百分之60的賠償責任,服飾公司也要承擔百分之40的賠償責任。那麼作為出借方的服飾公司為什麼要承擔責任呢?原來經過鑑定,服飾公司的客車燈光發光強度不合格,以至於林某某沒有看清行人發生事故,與此次事故有因果關係。而法院判決的依據正是《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把方向盤交給別人 不小心可要擔責任

​為了讓車主明確什麼情況下,可以把車輛出借,什麼情況下不可以出借,最高院專門在《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列明瞭相應的情況,第一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承擔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依據這個規定,當你把車輛借給朋友使用時,一定要查明車況,並且要了解朋友究竟有沒有駕駛證(駕駛證被暫扣和吊銷都算沒有駕駛證),還要了解下朋友有沒有喝酒等違法行為,否則除了事故車主也是要承擔責任的。古人說“苛政猛於虎也”,很少有人知道,在現實生活中,車輛是除了槍支、管制刀具外,最大的危險源。這是因為車輛一旦行駛起來,其動能是巨大的,一旦釀成事故,非死即傷。而控制住這頭猛虎的方法就在每個駕駛員的手中,套用一句標語“手握方向盤,繃緊安全弦”,這絕對不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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