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互助會倒會,“會頭”拒絕履行調解協議,最終……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拒不履行調解協議,近日,福建寧德蕉城警方成功規勸犯罪嫌疑人陳某金投案自首。

民間互助會倒會,“會頭”拒絕履行調解協議,最終……

案件回顧

2011年2014年期間,陳某金在漳灣鎮其家中起了3場民間互助會,於2015年10月份後,陳某金所起的3場會均倒會,造成部分會員經濟損失。倒會後,受害會員到漳灣鎮處非辦反映情況,漳灣鎮處非辦經協調無果後按程序將該情況上報至蕉城區金防辦;2016年9月1日,在蕉城區金防辦的調解下,陳某金與會員簽訂了調解協議,會首陳某錦承諾每月返還受害會員2000元,每半年再返還30000元(金額按會員受害的比例分配)。簽訂協議後,陳某金按照協議履行了一年多後,拒絕繼續履行協議。

於2019年1月21日,蕉城區民間互助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決定,將陳某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線索移送蕉城警方偵辦查處。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經偵大隊接到該案後,隨即立案偵查;立案後,民警多次走訪陳某金家屬,宣講投案自首的相關政策,希望其家屬能勸導陳某金早日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經過多番努力,2019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陳某金主動到經偵大隊投案。目前,陳某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警方提醒

據辦案民警介紹,民間“互助會”,俗稱“標會”,其完全依靠會員之間的信用來維持,產生糾紛時法律無法給予受害人完全的保護。其中任何一環出現紕漏,都可能產生“多米諾”效應,引發“倒會”事件。倒會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倒會”的雙方在金防辦調解下籤訂的調解協議是有效力的,不履行協議或履行協議一段時間後不再繼續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倒會的行為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市民選擇投資或者理財項目時,一定要選擇經過國家批准成立的相關金融機構。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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