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介紹工程規避工程招投標,工程介紹費承諾無效

最高法院:介紹工程規避工程招投標,工程介紹費承諾無效

裁判要旨:

1.涉案工程屬於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介紹涉案工程,承諾支付工程信息費,直接規避了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程序,雙方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五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承發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或者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的規定,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四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

2.非法介紹工程,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的監管,導致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雙方約定藉此收取工程信息費,不受法律保護。否則,如果因規避招標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而認定規避招標行為有效,允許從非法行為中獲得利益,那將會使不法行為合法化,不僅有損法律的權威,而且客觀上會鼓勵這種行為發生,擾亂建築市場秩序,損害建築工程質量,危害購房人的安全。建築行業為特許經營的行業,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通過提供有償中介服務而規避招投標。

案例索引:

《哈爾濱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王長柱工程信息費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92號】

爭議焦點:

介紹工程項目出具了支付工程信息費的《承諾書》,該承諾書是否有效?

裁判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承諾書》是否合法有效;(二)《承諾書》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已經成就。

關於《承諾書》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

金鑫公司主張其承諾支付工程信息費屬於王長柱利用職權非法收取回扣,應認定《承諾書》無效。王長柱主張其介紹建築工程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承諾書》有效。本院認為,認定《承諾書》的效力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一)誰是《承諾書》的受益人。《承諾書》沒有寫明是誰介紹的工程和向誰支付工程介紹費,結合金鑫公司交給王長柱一張支票的事實,應認定王長柱是《承諾書》的受益人。從《承諾書》的標題看,金鑫公司承諾給付的是“保證金”,但從其內容看,金鑫公司承諾給付的是“工程信息費”,《承諾書》的標題與內容存在明顯矛盾。然而,無論給付“保證金”還是“工程信息費”,其真實意圖都是向王長柱支付所謂的工程介紹費。

(二)關於王長柱介紹工程行為的效力。涉案工程為造價1044.4萬元的商業服務和住宅樓,屬於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王長柱介紹涉案工程,金鑫公司承諾付給其46萬元工程信息費,直接規避了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程序,雙方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第五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承發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或者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的規定,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四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本案中因王長柱非法介紹工程,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的監管,導致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其與金鑫公司約定藉此收取工程信息費,不受法律保護。否則,如果因規避招標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而認定規避招標行為有效,允許從非法行為中獲得利益,那將會使不法行為合法化,不僅有損法律的權威,而且客觀上會鼓勵這種行為發生,擾亂建築市場秩序,損害建築工程質量,危害購房人的安全。

建築行業為特許經營的行業,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通過提供有償中介服務而規避招投標。本案中王長柱、金鑫公司規避招投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認定《承諾書》無效。對於王長柱關於其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承諾書》有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135號判決僅認定二審判決適用的《建築市場管理規定》不屬於行政法規,從而認定《承諾書》有效,而未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認定《承諾書》無效,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二、關於《承諾書》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

金鑫公司主張工程結算是以房屋抵頂工程款,實際並未收到全部工程款,故《承諾書》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王長柱主張有證據證明頂豪公司已向金鑫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承諾書》約定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本院認為,儘管頂豪公司已向金鑫公司結清了全部工程款,但由於《承諾書》被認定為無效,無論《承諾書》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對金鑫公司均無約束力。王長柱依據無效的《承諾書》主張工程信息費,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王長柱非法介紹工程,不受法律保護。金鑫公司關於《承諾書》無效的主張,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鑫公司對《承諾書》的無效具有重大過錯,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黑監民再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讀後感:

1.本判例具有典型性。一紙簡單的《承諾書》引發效力之爭,2005年作出一審判決,歷經中級法院二審、再審,高級法院再審,至2013年最高法院再審,途徑八年時間,中間來來回回,歷經波折。一審支持工程信息費訴求,二審改判無效,再審維持原二審判決,高級法院再審又支持一審判決,最後本判例卻支持了原二審判決。

2.任何人不因合同無效獲取非法利益。本判例的亮點之一是: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承諾給付工程信息費的一方對合同無效有重大過錯,應受到行政處罰,言下之意,雖因合同無效,無需給付工程信息費,在合同履行上看似獲取利益,但卻要付出被行政處罰的代價,這就使給付方未因合同無效而獲取非法利益。

最高法院:介紹工程規避工程招投標,工程介紹費承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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