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摘 要)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六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第七十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社区生活总有些离不开的大事小情
这些事儿,以后您可要注意了!
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罚!
近年来,城市养狗越来越多,遛狗成为街头一景,但与此同时,犬声扰民、宠物狗咬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各类矛盾。不少市民吐槽自己在公共区域遭遇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如遛狗不拴绳、宠物随地大小便、主人却不清理等。
楼道堆物,罚!
很多业主觉得家里地方不够用,旧家具、鞋柜、储物柜、废纸壳、泡沫箱、非机动车等用品繁多,扔了觉得可惜,总觉得还会用得上,“自家门口”的楼道堆积便成了“最佳选择”;尽管社区、物业等部门经常整治,但是反复性极强。
圈占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地锁,罚!
社区私装地锁的问题饱受居民诟病,社区内的绿地、空地等是全体居民共有的区域,是不允许被个人圈占使用的。
社区生活行为规范解读
条例主要从邻里和睦、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文明养犬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城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管理好所养犬只,避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
南开融媒出品
校对:伊川 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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