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河曲交警一夜間連續查獲7例酒後駕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4月18日晚,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支隊組織召開的“關於加強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查處視頻調度會”會議精神,河曲交警大隊積極響應支隊號召,結合轄區實際,精心部署,全警動員,創新工作思路,分組在轄區重點路口設置檢查點,開展酒駕醉駕嚴整嚴治專項整治行動,行動當日,接連查獲酒後駕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7例,取得顯著的整治成效。

  21時05分,民警在對一輛兩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S249沿黃線76KM處),當民警要求其出示證件時,駕駛人趙某稱還未取得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同時,細心的民警聞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發現趙某體內酒精含量38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之規定(違法代碼:10051、17121),趙某被處以罰款1300元。

  21時15分,民警在對一輛號牌晉A92***的小轎車進行檢查時(唐坪路),發現駕駛人劉某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經檢測劉某體內酒精含量6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法代碼:17121),劉某被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

  21時30分,民警在對一輛號牌晉A92***的小轎車進行檢查時(S249沿黃線76KM處),發現駕駛人呂某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經檢測呂某體內酒精含量50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法代碼:17121),呂某被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

  21時35分,民警在對一輛兩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S249沿黃線76KM處),當民警要求其出示證件時,駕駛人李某稱還未取得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同時,細心的民警聞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經檢測李某體內酒精含量45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之規定(違法代碼:10051、17121),李某被處以罰款1300元。

  21時35分,民警在對一輛兩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唐坪路),當民警要求其出示證件時,駕駛人周某稱還未取得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同時,細心的民警聞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經檢測周某體內酒精含量42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之規定(違法代碼:10051、17121),周某被處以罰款1300元。

  21時35分,執勤民警在對一輛兩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唐坪路),當民警要求其出示證件時,駕駛員白某稱還未取得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同時,細心的民警聞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經檢測白某體內酒精含量50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之規定(違法代碼:10051、17121),白某被處以罰款1300元。

  22時05分,執勤民警在對一輛兩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唐坪路),當民警要求其出示證件時,駕駛員燕某稱還未取得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同時,細心的民警聞到其身上有一股酒味,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發現燕某體內酒精含量3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之規定(違法代碼:10051、17121),燕某被處以罰款1300元。

  山西五寨交警查處一起酒駕違法行為

  2019年4月19日,山西省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區中隊查獲一起酒後駕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17點9分左右,城區中隊民警在城區在對過往車輛進行排查時,發現李某駕駛的晉H***X6小轎車內有濃濃的酒味,隨即在詢問過程中,初步認為李某有酒後駕車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顯示,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64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民警瞭解,李某,山西省五寨縣人,因抱有僥倖心理,酒後駕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17121),對李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山西五寨交警查處一起無證交通違法行為

  4月17日,在五寨縣打工的外地男子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上路時,被山西省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李家坪中隊民警查獲。

  當日16時43分,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李家坪中隊民警在縣城迎賓東街路檢路查時,在對晉A93XXC小型轎車駕駛人張某(山西省柳林縣人,男,55歲)檢查時,發現張某無法提供有效駕駛證,民警經進一步核實後確認,張某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於無證駕駛機動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張某無異議。

  當日,李家坪中隊民警依法對張某的違法行為作出了罰款2000元,並處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交警溫馨提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基本駕駛技能和安全駕駛心理,遇到突發情況,不能從容應對,易引發交通事故,嚴重擾亂道路交通秩序,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嚴格遵守法律,不可心存僥倖,無證駕駛,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忻州代縣交警:一晚查處3起酒駕 重罰!

  2019年4月16日20時許,忻州市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轄區接連查獲3起酒後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

  黨某駕駛一輛無牌小型汽車行駛至轄區例行檢查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黨某血液酒精含量為34.6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


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張某駕駛一輛晉HB**8*小型汽車行駛至轄區例行檢查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59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


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高某駕駛一輛晉HF3***小型汽車行駛至轄區例行檢查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高某血液酒精含量為64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


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忻州支隊發佈“五大曝光行動”典型案例12例



  民警依法對上述三人分別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三人的嚴重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記12分罰款1000元並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