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掉狗砸癱她這個責任誰來負?學界、業界意見不一

砸人的狗到底是誰養的?狗為啥會墜落?狗是否屬於“物品”?

張娟(化名)女士路過廣州市白雲區一棟廠房下面時,被“天降大狗”砸中,經鑑定為一級傷殘,癱瘓在床。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況下,她把整棟樓的住戶和租戶都告到了法庭。而被告們也表示“很冤”:狗是到處跑的動物,不能確定狗就是這棟樓上的人養的。

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第三次開庭,目前還沒有宣判。

高空拋物把人砸傷了卻找不到責任人,這種情況下該誰賠、由誰“埋單”?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回應了這一社會關注的問題。不過,學界、業界對此也意見不一。

金羊網記者 董柳

案例

高空墜狗

2018年4月15日14時許,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路過的張娟不幸被砸中,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隨後起身離開,不知所終。今年春節前,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對張娟傷情作出司法鑑定: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屬完全護理依賴。

砸人的大狗不知所終,張娟無奈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都告上了法庭。

根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被張娟告上法院的10多名被告,有的是承租方,有的表示離狗墜落位置甚遠,有的在墜狗一側的相反方向,但都被捲入了官司。

法庭也在努力查清事實。根據法庭現場勘察,確認了事發的廠房為兩層不規則多邊形建築物,沒有封閉性管理,也沒有門禁,有多個樓梯直通天台。一層二層被分割為多個獨立空間出租,各承租人獨立使用。此外,墜狗方向的天台防護牆為88釐米高,天台下方為一家電子廠,這家電子廠在天台種了花卉瓜果,並築了水壩。

然而,案發地派出所給法庭的回覆函顯示,很多關鍵事實仍然缺失。比如:經調取相關監控,未發現涉事狗只進入廠房的過程;不清楚涉事狗只如何進入現場;附近居民不清楚該狗有關情況;未能查明該狗是否有飼養人、權屬所有人;事發後,該狗不知所終。

警方通過現場實地走訪查驗分析,暫時還不能判斷事件是否具有人為因素,也沒有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

法庭激辯

一審第三次開庭,原被告雙方仍就核心問題唇槍舌劍,毫不相讓。

第一個問題是:砸人的狗到底是誰養的?

張娟方面認為,警方未發現涉事狗進入廠房的錄像監控,說明狗一直在建築物內,因為監控記錄的是持續性的過程。根據現場勘察,天台上曾發現了一個鐵籠,可依常理推斷是狗籠。

廠房業主認為,並非所有樓道都有監控,不排除流浪狗自行上樓的可能。事後警方走訪,周邊居民都表示不知狗的來歷,足以證明狗不在廠房內。他們還表示,狗沒有項圈,所以不是新養的。而且,天台上沒有看到狗生活過的痕跡,更沒有找到狗的糞便,鐵籠不能推斷為狗籠。所有被告都表示,自己未養狗,對其他人有無養狗不知情。

涉案電子廠稱,所有被告不存在串通可能,因為“如果有證據證明誰養過狗,一定會指出來,這樣就能免除自己的責任。但事實上,我們都不知道誰養了狗,這也正說明廠房裡沒有人養狗。”

第二個問題是:狗為啥會墜落?

張娟方面認為,根據監控可以推斷,這是一隻小型犬,具有被驅趕和拋擲的可能性。

廠房業主表示,根據監控視頻,這隻狗應為成年狗,“目測腳到肩有40釐米,身長70釐米到80釐米,絕不是小型犬。”被告表示,從視頻看,狗是直線下降,不存在“拋擲”。“若有人拋擲下來,即便沒傷人故意,也應該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刑事責任,原告就沒有提起本宗民事訴訟的基礎了”。

電子廠稱,他們雖在樓頂種菜,但沒有妨礙他人,也不能認為種了蔬菜引來了狗,這與張娟受傷沒有法律因果關係。

第三個問題:狗是否屬於“物品”?也即,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物品”是否包括活物,系本案是否適用於侵權責任法的關鍵。

張娟方面認為,狗屬於物品範圍,這是基本常識,侵權責任法中的“物品”並未將活物排除。廠房業主則認為,第87條的內涵在於確定侵權人範圍,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狗屬於廠房,所以該案並不適用第87條。電子廠認為,物品是沒有生命特徵的,沒有自由意志,可以由人支配,而狗是不能隨意支配的,並且在侵權責任法中,“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被單列一章,說明法律規定的物品並不包括活物。

經第三次開庭審理,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

律師說法

不能證明狗非己養 便應承擔補償責任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律師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說,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大狗墜落侵權地點上方的全體業主或租戶,如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均應共同給予張娟女士經濟補償。”首先,狗在法律上是個人財產,可以認定為“物品”。本案直接責任人是狗的飼養人,但由於狗的飼養人無法查明,因此不適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規定。

其次,本案屬於“高空墜物侵權”情形,符合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在找不到狗的飼養人前提下,對張娟女士的侵權損害,大狗墜落侵權地點上方建築的所有業主或租戶都應承擔一定補償責任。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張娟女士僅需證明自己因高空墜狗受傷的事實,而上方建築的業主或租戶作為建築的使用者,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或證明狗的具體飼養人,才能免予補償責任。

釋疑

“全樓埋單”讓受害者得到適當救濟

就實踐中高空拋物可能出現的情形,記者採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

牆體脫落傷人誰負責?

金羊網:小區如果長年有高空拋扔垃圾的行為,發生了高空拋物行為致人損害,長期不作為的物業應承擔什麼責任?

楊立新:深圳法院曾判決物業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承擔侵權責任後,就在有關地方都裝上了攝像頭,涉案小區就再也沒有發生過高空拋物現象。

金羊網:居民樓外牆脫落,砸傷行人,誰負責?

楊立新:居民樓外牆脫落砸傷行人,其實是有真正的加害人的,這個加害人就是物業管理公司,因為他們負責建築物的保養,當出現這種情況,就是沒有盡到保養職責,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就是有過失,應按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怎樣判定責任人?

金羊網:有很多高空拋物侵權案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尋找具體侵權人的難點在哪裡?物件上是否會殘留指紋或生物組織殘留物?還是因為鑑定週期太長費用太高導致無法鑑定?

楊立新:民法確定侵權責任時,通常不會使用偵查手段。現在通常的辦法,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就採取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辦法排除,讓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人承擔補償責任。這個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同,僅僅是在適當的範圍內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補償,並非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金羊網:那是否意味著,發生高樓拋物導致行人受傷,無法確定責任人時整棟樓的居民都要“埋單”?

楊立新:不是整棟樓的居民,凡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可能造成這種損害的,都可以排除,從而不承擔這種補償責任。

為何實行“過錯推定”?

金羊網:有人認為這屬於有罪推定。

楊立新: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是刑法涉及的內容,民法不適用這樣的原則。由於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因此可以實行過錯推定,特別是共同危險行為,三個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只有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但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這三個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民法的規則。

金羊網:樓東邊拋物砸了人,卻讓西邊住戶也賠,並且有的住戶長期不在家住也要賠,這是否合理?

楊立新:這些情況都可以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免除責任。對於侵權責任法第87條,贊成的人很多,反對的人也很多。立法採取了折中態度,就形成了現在的規則,總的目的是讓受害人能夠得到適當的救濟。

討論

“全樓埋單”難實現 這個法條應否改一改?

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回應了社會上關注的“高空拋物”問題。據瞭解,對於實踐中出現的“高空拋物”造成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季幸就此表示,按照草案規定,如果找不到拋擲物品的人,就讓樓裡有可能扔東西的所有住戶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這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執行。“在公安機關查不出加害人的情況下,建議國家賠償,或者由物業公司來賠償。”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則表示:“不能因為物業公司收了物業費,就讓其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這既不公平也不正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也認為,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政府部門應該承擔對受害人的救濟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分解給住戶。

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則稱:“該制度行之有年,對救濟受害人發揮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經形成非常廣泛的法律風險預期和穩定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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