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塔罗右手


非请自来。

啊!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这个问题,现在还讨论的吗?不可思议!

记得N年前说价值5000元可以一次记入成本费用时这个问题就开始讨论了。不管金额多少,还是那句话,会计是会计,税法是税法。会计按会计准则记账,税法按税法记税就可以了嘛。

按我的个人观点,我还是倾向于该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以固定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折旧政策折旧,便于公司资产管理。

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需要的就将该固定资产作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当然这会形成会税差异,会税差异是很正常的,该调整就调整呗。没啥好纠结的!

比如,某企业2018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价值500万,按所限平均法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为0。企业决定购入时记入固定资产,纳税申报按一次性扣除,我们来看看2019年相关处理。

年折旧为100万,报税时直接以500万扣除,也就是说,税法上让扣500万,会计只扣了100万,应纳税调减400万(账面价值为400万,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万)。这不就行了吗?

大概就是这样,其实也没什么好纠结的,对吧


龙门账


这个问答是关于(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概念!

楼上一名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都能把概念颠覆,出现明显的错误!笔者借此问答,将有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做详细介绍!

一、具体规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会计处理的难点及注意事项

由于新规允许条件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具体执行时,容易脱离固定资产传统核算规范!笔者建议,无论是否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均应该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通过“累计折旧”一次性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三、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处理

例:2019年5月1日,某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新型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

1、笔者不认同的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0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0

这样的处理方法,脱离了固定资产传统核算方法!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或许出现重大盘损,对固定资产的监管出现重大缺失!

2、笔者建议的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新型设备10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0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3、税法允许与内部核算

虽然税法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是企业内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二者之间必然出现重大差异。会计主体应该慎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

四、综述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本质属于条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概念。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依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规范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建议用上述第2种。会计主体是否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处理,应该根据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做出选择!


顺通财税段贤明


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是税法上的规定,至于会计上的处理,该干嘛还是干嘛。在会计处理上,还是按照原有的会计政策计提折旧,会计政策可不能随便调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与税法处理是允许存在差异的,有差异作纳税调整就好了,以前是这样,以后还是这样。这就好比以前税法要求固定资产按年限总和法计算折旧,而企业会计核算按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最后通过纳税调整就是了。

因此,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还是可以按企业原来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惠众财


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直接做固定资产减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这样,你的利润表里就会出现一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是减少利润的,与成本费用的效果相同。

第二种,把固定资产卖给别的公司,然后每次想用这个固定资产操作的时候,从别的公司租用这个固定资产。这样,每次的租金就可以计入利润表的成本费用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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