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並無危險醒目標誌,孩子鞭炮致車輛爆炸死亡,車主應該賠償嗎?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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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從情理還是法理上來講,這個事件實際上並沒有任何的爭議可言,而且責任也很容易分辨的,不具備民事行為的熊孩子沒有責任,但他的監護人是有責任的,車主不但不應該賠償,而且完全有理由申請自己的賠償訴求,因為車主也是事故的受害受損一方。

但是,在現實當中,很多事情並非我們想象中那麼簡單,因為我們的一些法官總是充滿了“人性的憐憫”,總是滿懷“人道主義的關懷”,一句人家娃兒都死了,你多少賠點,就足以讓你有苦難言。

沒有醒目標誌不是藉口,再說了,即使是貼上了醒目標誌孩子就能看明白嗎?而且車主也沒有義務和責任貼上醒目標誌啊,因為車輛管理沒有任何這方面的要求,只要車主嚴格按照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和交規就行了,不需要多此一舉。我們退一萬步講,這個車主貼上了醒目的標誌,但要是一個瞎子去放鞭炮呢,是不是又要埋怨車主為什麼不張貼盲文標誌呢?那還有完沒完了。

我記得以前所住的小區裡,就有個熊孩子放鞭炮把一戶人家陽臺晾曬的衣服點著了,進而把房子內傢俱燒了,最後由孩子和家長和物業做出理賠,判定的是家長的監護失職和物業和管理不善。

就這個案件來看,不管從哪個角度講,車主一點問題都沒有,相反車主還應申訴理賠。


元芳有看法


不應該賠償,只有特殊車輛,譬如油罐車才會貼上危險醒目的標誌,一般車輛沒有要求貼上危險標誌吧。

現在的熊孩子真的挺多的,前兩天我周邊發生了一件事,一窮孩子點燃一根鞭炮扔進了廁所,可想而知,噴了滿廁所的糞便。

孩子一臉委屈的回家了,結果家長找廁所負責人要賠償。廁所負責人那個樂啊,因為她正不知道是哪位熊孩子乾的好事。

最後報警,警察到了之後,熊孩子家長賠償了廁所負責人清理糞便,粉刷廁所的損失。雖然說孩子不懂事,但是家長卻應該告知孩子一些生活常識,廁所裡有沼氣,不能有明火,家長沒有盡到義務,當然要為孩子的行為承擔責任。


譬如題主提問說“車主需不需要賠償”,我只是想說車主可以要求孩子的監護人對車輛損失進行賠償。

現在的民法規定,八週歲以上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父母有監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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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非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反而還有權要求孩子父母賠他車錢。

最近發生了與題目案情非常類似的真實案件。一熊孩子在自家門口玩小型煙花,突然走到下水道井蓋處,將煙花伸進井蓋小孔。


突然之間,井蓋裡氤氳的濃濃沼氣被煙花點燃,然後氣體在高溫下急劇膨脹,最後引發了一場爆炸。
熊孩子被這場爆炸嚇得魂飛魄散,驚恐萬狀地跑回家去,大聲哭喊著:“媽媽,我好害怕。”萬幸的是,這場爆炸並沒有引發人員傷亡,但是停在一旁的車應該有一定程度的損傷。
同樣,在這起案件中井蓋上也沒有寫著“禁止煙火”等提醒字樣,如果小孩被當場炸死,不用說他的父母都會死攪蠻纏地要求下水道管理者賠償錢財的。就像題目中所述情形那樣,車輛本身並沒有提醒危險的醒目標誌,小孩子在旁邊放鞭炮引爆該車當場炸死,其父母一定會要求車主賠償錢財的。

但是,從法律上來說,無論是井蓋管理者還是車主,都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燃氣井蓋和車輛易被引爆是基本的生活常識,無需管理者或者車主做出特別警示。更何況,燃氣井蓋和汽車本身是沒有危險的,是第三者把火靠近才引發爆炸的,危險源來自外界因素。因此,井蓋管理者和車主既沒有做出危害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怎麼能承擔賠償責任呢?

也許有無良律師會抬槓說,小孩子哪知道什麼生活常識啊,所以井蓋管理者和車主應當防範小孩子。但是,小孩子缺乏生活常識,但他的監護人並不缺乏生活常識,他們應當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告訴孩子不要去做危險的事,並盡職盡責地避免他們造成危險。因此,孩子在缺乏監護的情況下發生危險的,是監護人監護不力造成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同樣,井蓋損失和車輛損失,都是孩子一手造成的,井蓋管理者和車主有權要求孩子承擔賠償責任,並要求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冰焰


我想問一下,樓主你平時停車還在車旁置放危險標誌嗎?車停在不違章的位置,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經過的人,在周圍作業的人,或玩耍的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不長眼,別怨車礙事。長江沒蓋蓋,隨便一個跳江還難道找長江索賠不成?不要再倡導這種出了事動不動要索賠,想讓旁人買單的無賴式惡行。小偷偷東西被追致殘要索賠,入室搶劫主人不能反抗,如果反抗致犯罪分子致殘要索賠,這是在助長一種什麼樣的風氣?此風當剎,作為律師,更不能為這類人辨護,你為其辨護,已經將自己置於助紂為孽的不義地位,更是在傳播負能量。人常說惡有惡報,當一個人如果有了這種惡的心態,負能量會緊跟隨,餘生也不會順利。所以,做人,還是善良,懂法,知理有節,無賴不能當成人生通行證,否則,等著的將是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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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鞭炮引起車輛爆炸,導致孩子被炸身亡。首先這個案例肯定是假設案例,因為這種案件的發生幾率幾乎為零,除了孩子是被困在車中的。假如真的如題所述,車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從下面幾點進行分析一下:

第一,說“車輛沒有危險醒目標誌”,那麼我們想一下,這個標誌是給誰看的?假如是給大人看的,那麼哪個大人不知道車輛不能接近火源吶?假如是給孩子看的,孩子看不看暫且不論,關鍵是孩子是看得懂字還是看得懂圖案吶?


第二,已經確定是孩子自己放鞭炮導致車輛起火後爆炸,本身就是因為孩子導致車主無辜毀了一輛車,按道理應該是小孩家長賠償車主損失的,豈能反過來向車主追責?

第三,孩子的死亡的主要責任人,應該是家屬,因為孩子如果不大,本身外出玩耍就應該由家人看護,尤其在外面燃放鞭炮,更是非常危險,必須由家人在旁陪同,所以孩子的全部責任都在家屬自身,更不能人死了就找他人負責!

希望法律對於這種“我死我有理”的索賠不予支持,更不能隨便以雙方調節的方式進行判定,如果對不合理的現象一直持和稀泥的態度,那麼只會讓情不是情、理不是理,所以此案例不應由車主承擔責任。


遇我得福


你意思沒標誌你家孩子就該在別人車上放炮是吧?就算是沒上牌的新車,如果放炮給別人車燒了你這種人也會和人家扯皮,不會賠新車給別人,因為出了事你首先想到的是怎樣把責任推給別人,而不想想自己有沒有錯...

1.燃油車接近易燃易爆物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險性,孩子不懂是你教育不到位,這是你的責任。

2.在別人車旁放炮至別人車子爆炸損壞別人財務,這是你管教不嚴,隨意損壞他人物品,也是你的責任,難道你不應該從小教育孩子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碰,更不能去損壞嗎?

3.孩子放炮大人不應該陪同嗎?現在的煙花爆竹上基本都會標註在成年人陪同下才可燃放,試問當時你在哪?你有沒有起到陪同監護作用...

就這以上幾點你先理清楚了在來回復,不懂得在慢慢教你


愛_直至成傷missing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煙花爆竹鞭炮屬於危險品,煙花爆竹鞭炮的燃放需要在特定場所;未成年人應在監護人指導下在合理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公共領域,車輛停放應停在規範的車輛停放場所或非公共領域車輛應停放在合理場所(如,遠離易燃易爆物品,地面應平整硬實,遠離工程施工作業區等等)。

基於這樣規則,判斷各方責任。依責依法判定責任與義務。

孩子死亡,車輛爆炸已經不是簡單的民事事件。報警讓警察處理吧!


凱騰聚知


車主不但不應該賠償,孩子的監護人還應當賠償車輛損失。理由如下:

一、一般的普通車輛並不需要有危險醒目標誌,車輛在正常存放的情況下,是不具備危險性的。因此法律並沒有強制性地要求車輛必須張貼危險標誌,只有那些運輸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的特種車輛才要求必須有危險醒目標誌。

二、本案的發生是由於小孩放鞭炮引起的車輛爆炸,並不是車輛在無緣無故的情況下發生的爆炸。那麼車輛的爆炸就與小孩子的放鞭炮行為是有關的,也就是說小孩的行為是有過錯的,是導致車輛爆炸的直接原因。

因此造成小孩傷亡的,其主要責任應當在小孩本身,而與車主無關。



三、小孩子是非常調皮的,放鞭炮正常的燃放就是了,為什麼偏要向別人車上扔,這不是故意在破壞別人的財產嗎?

對於這樣的熊孩子,其家長是有一定責任的。一是沒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二是沒有及時管教制止自己的孩子,三是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孩子。

以至於發生這樣的事故,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是難辭其責,不僅要承擔自身的損失,而且還應當賠償因未成年人的過錯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當然在本案中,鑑於受害人家庭的情況,車主有可能放棄索賠,或者是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法重情深


這要看爆炸車輛的性質了,是一般的私家小轎車,還是從事危險品運輸的特種車輛?過年本是一件很高興的事情,而煙花爆竹對於孩子本就具有不小的吸引力。我也曾因為鞭炮而受傷,好在那時小穿著棉褲避免了受傷。對於這樣一起傷害案件,個人認為純屬意外,既然孩子已經走了,車主和孩子的父母都受到較大損失,而相比車主的損失,孩子父母則是痛失愛子,這樣的傷痛怕是一生跟隨的。事已至此,只有看看怎麼善後吧,那麼車主是否應該賠償孩子父母?到底如何處理才好呢?


如果車輛屬於民用私家轎車倒好說,若是運輸危險品的特種車輛,車主除了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正如上面所說,到底車主對孩子的死是否負有責任,是否應該承擔死亡賠償,要看車主車輛的性質了。如果車輛只是再普通不過的私家小轎車,那麼完全沒有必要在車身上張貼危險醒目標誌,畢竟《道交法》並沒有做強制要求。因此車主可以不承擔相應責任;若車主的車輛屬於運輸危險品的特種車輛,或者改裝了天然氣的CNG汽車,且車身沒有危險醒目標誌,那麼車主對於孩子的死負有過失責任,甚至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也說不準。

鞭炮威力如此大,製造鞭炮的廠家和售賣鞭炮的銷售點,是否對此事負有責任呢

鞭炮的威力這麼大,既然能引爆汽車。可見鞭炮屬於危害性較大的產品,公安介入後應該對鞭炮的成分與威力進行分析檢測,確定引爆汽車是否因為鞭炮的原因,如果是鞭炮廠家應該對孩子的死負有相應責任,若是鞭炮產品合格則無需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出於人道主義,估計法院會判定車主和鞭炮廠家,賠付給死者家屬相應的補償金。畢竟人命關天,兩方都存在過失因素。

這種事故家長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鞭炮屬於危險品理應在家長陪護下玩耍

鞭炮屬於國家強制管控物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認定,鞭炮屬於爆炸危險品,因此現在社會銷售鞭炮是要報備公安局,並且獲得認可才能銷售的。小孩玩耍鞭炮時,除了要帶好圍巾、帽子和手套等防護用具,還應該在家長的陪護下玩耍,畢竟鞭炮具有傷人的特性。因此我認為,孩子的父母對孩子的死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不應該過分的將責任全部推倒別人身上,凡是應該先自我反省。


棟哥遊記


不應該賠償!相反我想說如果車輛上面有危險標誌你認為孩子就會遠離車輛了嗎?顯然並不會。熊孩子多得是,這種悲劇得發生不僅不能夠向車輛所有人索賠,相反應當對於車輛的毀損進行賠償才是!

臨近過年,今天在頭條上還看到各種各樣熊孩子燃放鞭炮點燃窨井蓋發生爆炸的新聞,這種孩子的舉動不足為奇,相反的是作為孩子的父母,監護人是否有盡到自己看管和教育的義務?不能總是將自己的不負責任導致的事故,全部歸責到別人身上,這種行為不僅不會讓人同情,反而只會讓人更加厭惡。

從《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看車輛運送危險爆炸物的情況下,應當給車輛貼上警示標誌,但是換句話說貼上危險警示標誌是否就足以阻止熊孩子燃放鞭炮故意點燃車輛?汽車是不會自己爆炸的,是死的,相反熊孩子是活的,一個人如果作,那麼即便貼上再多的警示標誌也是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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