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建《法律法規》教材提分要點: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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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建《法律法規》教材提分要點: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建設工程活動不同於一般的經濟活動,其代理行為不僅要依法實施,有些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託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民法總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託代理。《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一般代理行為無法定的資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擔任代理人,對其資格並無法定的嚴格要求。即使是訴訟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須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2012年8月經修改後頒佈的《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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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多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是,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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