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不需要修订!直接废止是最好的修订!

一月份看到新闻,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简单看了一下修订稿,觉得有点荒诞,这个办法不需要修订,直接废除,是对社会最好的帮助。

物业费是“收费”么?应该是业主的AA制!

“物业费”是业主为了维护自己不动产的共有部分,为了管理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而共同筹集的资金。物业费是业主的共同财产,不是物业公司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劳务对价,更不是物业公司的营业收入。

法律上所称的“收费”,通常是指没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无对价),依靠行政权力收取的费用。1998年10月21日国家计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对这些机构的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因为它们的“收费”以公权力为后盾,不以平等有偿为基础。

然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行政机关把“收费许可证”用到了老百姓头上,小区收停车费,也要到物价局办“收费许可证”,这是典型的偷梁换柱。民事主体之间因提供服务而获得对价,不是收费,而是交易。行政机关干涉这类交易,属于干涉合同自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物业费中的绝大部分都用于业主的共同事务,即使在业主自行管理的情况下,没有聘请物业公司,业主照样要交物业费,这也说明物业费不是物业企业的劳务对价,是业主为了管理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而共同筹集的资金。

政府制定物业费指导价违反价格法

法治社会,政府不是想管什么就可以管的,它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政府管理价格的权力来自于《价格法》,对其价格管制权力的约束也来自价格法。价格法的基本原则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三条)而“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只有三种商品两种服务,即“(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八条)物业费不属于这五种价格中的任何一种,甚至根本就不是服务价格,政府硬要去管,是滥用权力。

地方政府管制物业费与小区停车费,违背中央政令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出“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在这个背景下,许多地方修订物业管理条例,都删掉了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为什么江苏省还要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是国家最高价格主管机关,它代表中央政府发布的政令,四年地方政府都不执行,坚持另搞一套,老百姓就不由要问,法律你们不遵守,中央的命令你们不执行,凭什么你们制定的文件,我们就要遵守?

未入住业主的物业费打七折,毫无道理

看到媒体报道,才知道现行的“办法”有“未入住的业主按70%交物业费”的奇葩规定。虽然在这次的修订稿中删除了,但可以看出,之前的“立法”有多草率。

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无论他入住小区与否,都要承担这个责任,他没有入住,义务就可以打七折?那么他作为业主的权利,比如他的表决权,是否也只算70%?

建筑物竣工之后,就发生维修养护的问题,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就发生环境卫生和安全秩序的管理问题,业主入住不入住,物业费都是要发生的,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开发商建成的房屋竣工后没有交付的,也要全额交纳物业费。它作为大业主,不能主张说这些房子都没有入住,我只应交70%物业费,那么,小业主有什么理由少交?

物业费作为业主的AA制,纯粹是业主内部的私事,就算这事儿可以商量,做决定的也只能是业主大会,政府凭什么当业主的家?凭什么减免未入住业主的义务?

这样简单的道理,“立法者”都没有搞清楚。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把这个规定删掉了,说明当初这个规定就是错误的。其实错的岂止这一条,整体上就错了,所以删一条还不够,应当整个废止。

观点|“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不需要修订!直接废止是最好的修订!

直接废止吧


“物业乱收费”与“业主不交费”都是民事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企业乱收费,除了价格部门处罚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还要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什么叫乱收费?有合同依据,但超出了政府的“指导价”,这是通常政府认为的“乱收费”。而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才是确定物业费标准的唯一依据,所谓“政府指导价”才是乱政。所以,不符合“政府指导价”并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违反价格法随意干涉物业费标准才是违法的。

至于说物业企业会不会超过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这种可能性存在,但毫不足虑。业主都不傻,不可能物业说交多少,就交多少。明明合同写的是二元,他要别人交三元,他又没有公权力做后盾,哪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业主?就算他想强收,有什么手段?业主作为一个群体,有能力与其对抗,还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法院维护业主权益。

业主拒交物业费,确实是当前物业管理中的普遍现象。但这也是民事债务问题,属于个别业主对全体业主的欠债,可以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这也不是行政机关通过红头文件可以解决的。

公权力在私权领域边界在哪?

许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相当淡漠。它们很少考虑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一心只想推行自己的想法。以为只要手中有行政权力,再用法规的形式包装一下,这就是依法行政。他们忽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不明白公权与私权的分野,这不仅是这个文件的问题,而是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虽然是一个新事物,但这纯粹是业主自治事务,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确认了这一点,使之成为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但遗憾的是,从物业管理条例到部门规章,从地方法规到地方文件,都没有把这个原则一以贯之,以至于在这个领域,公权力干涉私法事务的倾向越演越烈。这才是下一步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立法和修法的重点所在。

本文章由:业委会参与者交流平台 众蚁社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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