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

塔羅右手


這個問答是關於(財稅〔2018〕5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概念!

樓上一名註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都能把概念顛覆,出現明顯的錯誤!筆者藉此問答,將有條件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處理做詳細介紹!

一、具體規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9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會計處理的難點及注意事項

由於新規允許條件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具體執行時,容易脫離固定資產傳統核算規範!筆者建議,無論是否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均應該先計入“固定資產”科目,然後再通過“累計折舊”一次性轉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三、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會計處理

例:2019年5月1日,某企業新購進專門用於研發的新型設備一臺,不含稅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3萬元。

1、筆者不認同的會計處理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100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0

貸:銀行存款1130000

這樣的處理方法,脫離了固定資產傳統核算方法!特別是固定資產管理或許出現重大盤損,對固定資產的監管出現重大缺失!

2、筆者建議的會計處理

購進時

借:固定資產—新型設備100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0

貸:銀行存款1130000

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借:管理費用

借:製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3、稅法允許與內部核算

雖然稅法規定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但是企業內部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二者之間必然出現重大差異。會計主體應該慎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

四、綜述

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本質屬於條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概念。採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依然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規範進行!會計處理方法建議用上述第2種。會計主體是否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處理,應該根據會計主體的實際情況合理做出選擇!


順通財稅段賢明


財稅[2018]54號文件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這是稅法上的規定,至於會計上的處理,該幹嘛還是幹嘛。在會計處理上,還是按照原有的會計政策計提折舊,會計政策可不能隨便調整。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作相應的納稅調整,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

會計核算與稅法處理是允許存在差異的,有差異作納稅調整就好了,以前是這樣,以後還是這樣。這就好比以前稅法要求固定資產按年限總和法計算折舊,而企業會計核算按雙倍餘額遞減法加速折舊,最後通過納稅調整就是了。

因此,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還是可以按企業原來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惠眾財


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直接做固定資產減值,全額計提減值準備。這樣,你的利潤表裡就會出現一條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是減少利潤的,與成本費用的效果相同。

第二種,把固定資產賣給別的公司,然後每次想用這個固定資產操作的時候,從別的公司租用這個固定資產。這樣,每次的租金就可以計入利潤表的成本費用裡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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