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都市现场
4月23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德安县某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民、被告人潘某涛贪污和李某民受贿案。其中,李某民因贪污受贿近800万元,一审被判刑十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李某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对被告人潘某涛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李某民贪污、受贿和潘某涛贪污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民在担任德安县某乡乡长、党委书记、德安县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某涛等人在承建乡、镇相关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为镇政府采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帐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71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庭长介绍,这个案子案卷是最大的,整个案卷的材料有83本,也是前所未有的。后续对案卷的涉案的财产也比较多,涉案财产查封的也比较多!
最后,庭长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广大的党政干部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对其这种行为,要付出一种惨重的代价,对广大的党员干部,也要以此案为警戒,常学习一些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些规定,时时刻刻提醒自已,不能贪、不能腐警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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