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停路段乘客開門撞死騎車人 二審維持原判

禁停路段,乘客開門撞死騎車人

二審維持原判,網約車公司連帶賠償

去年7月份,南京大中橋附近發生一起車禍,騎著電動車回家的一位老年女子被一扇打開的車門撞倒,送醫搶救無效後死亡。肇事車輛是某網約車平臺的一輛快車,而打開車門的,是坐在後排的一名乘客。事發後,事故各方為如何劃分責任產生很大的分歧,特別是網約車方面在本起事故中的地位,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成為庭審時的一個爭議焦點。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網約車公司與司機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車門打開,電動車應聲倒地

2018年7月11日,網約車駕駛員胡某結束一單行程,在南京白下路上的大中橋公交車站附近停車。車內乘客王女士準備下車,打開右後方車門。此時,騎電動車路過此地的一位老年女子撞上打開的車門,連人帶車重重摔倒在地,陷入昏迷,在送進醫院十多天後不幸離世。

事故發生後,南京交警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機胡某駕駛機動車在禁停路段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乘客在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兩者分別承擔同等責任。

死者丈夫老沈及乘客王女士均對此結果提出複核申請,但南京市公安局維持了二大隊的事故認定。

失去相伴幾十年的妻子,悲痛萬分的老沈與兒子訴至南京秦淮法院,請求法院判被告方承擔包括69萬餘元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94萬餘元。

該案件一共有六個被告。被告一是當時駕駛網約車的司機胡某;被告二是提供“以租代購”的實際車主;被告三為網約車公司;被告四是承保該車交強險的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被告五是承保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被告六是開門乘客王女士。

六個被告的責任該如何劃分

事故發生後,網約車方面墊付了10萬元醫療費。但在一審中,該公司的代理人辯稱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於侵權糾紛。而網約車方面與司機是合同關係,對死者沒有直接的侵權行為,所以不應承擔責任。老沈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兩家保險公司應在保額範圍內進行賠償,剩餘部分由當事司機和乘客按照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賠償,並要求實際車主和網約車公司對司機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主審法官沈小軍認為,網約車公司與司機既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或是僱傭關係,又不應定位為承攬關係。網約車公司享有運行支配權並與司機共享運行利益,應該被認定為“機動車一方”。其與司機在網約車的運營過程中共同經營、共享利益,也應當共擔風險,因此被告網約車公司應與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由被告網約車司機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乘客王女士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網約車公司與司機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秦淮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陽光保險南京市江寧支公司賠償原告11萬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賠償原告46萬餘元,被告開門乘客王女士賠償原告24萬餘元。被告王女士、網約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表示,雖然賠償費用中網約車公司實際沒有掏錢,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但這一案件釐清了網約車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

為何司機承擔主責 乘客承擔次責?

本案在一審時還重點調查了幾個具有爭議的問題,一審法官沈小軍向記者進行了介紹。

問:為何本起事故中網約車司機比乘客承擔更多的責任?

答:網約車司機胡某作為駕駛營運車輛的駕駛人員,每天頻繁地進行停車、上下客的活動,理應對他人的安全持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將車輛停放于禁停區域供乘客下車,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最直接的責任。而王女士在下車前並未對車外的狀況予以應有的關注,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綜上,就本起事故的發生,被告胡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女士應承擔次要責任。

問:為何網約車公司享有運行支配權並與司機共享運行利益?

答:雖然在庭審中,代理人稱網約車公司稱僅是接受了被告司機的註冊,但事實上,其也承認網約車公司從每一次行程費中要抽取約20%的費用。因此,網約車公司也享有運行利益。沈小軍還表示,本案的社會意義首先在於告訴公眾,無論是駕駛員還是乘客,在下車時都應該對於他人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尊重他人的生命。同時,也提醒網約車公司,對司機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不能只顧盈利,而忽略了應盡的社會責任。(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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