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以事實法則為準,還是以程序法則為準?法院該不該以程序法則終結司法程序?

滕忠海一


在法律界一直有這樣一條法律諺語: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加重要。這句諺語正好能夠說明這一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所謂的實體正義,即根據客觀發生的事實真相來依法裁判。我國從古至今、包括近現代的很長一段時間都堅持實體正義,追求將所有壞人一網打盡的司法目標。但是,如果過分堅持實體正義,就難免會突破一些法律程序,以達到將罪有應得之人繩之以法。當然,一旦突破法律程序去辦理案件,就難免會造成“寧枉勿縱”的司法觀念,從而釀造難以救濟的冤假錯案。

比如著名的“佘祥林”案件。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和妻子張在玉發生爭執,隨後張在玉離奇失蹤。幾天後,在佘祥林所在村子裡發現了一具女屍,面部特徵已經完全損毀。由於之前張在玉已經失蹤,所以就讓張在玉父母前來辨認,經過辨認張在玉父母言之鑿鑿地聲稱這就是他們的女兒張在玉,並瘋狂譴責佘祥林殺害妻子。

隨後,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所有人,都堅信這具女屍是張在玉,都堅信佘祥林是殺人兇手。雖然確定佘祥林有殺人動機並不牽強,但除此以外沒有任何證據,既沒有人證物證,也沒有作案痕跡。但是,為了將“殺人兇手”繩之以法,徹底貫徹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的司法紀念,最終佘祥林被判處死刑,後被改判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就在大家都覺得佘祥林罪有應得時,2005年3月28日,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村裡,原來她當時和佘祥林吵架以後便離家出走,就這麼待在山東10餘年。這時候,大家才都恍然大悟,原來佘祥林並不是殺人兇手。所以,這就是過分追求“實體正義”的弊端,因為人畢竟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有時候大家都深信不疑的事,很有可能並非事實。

所以,經過成千上萬冤假錯案的慘痛教訓,世界逐漸確立了“程序正義”的司法理念,一個人只有在嚴格的法律程序上通過證據被確定有罪,那麼才能最終確定他有罪,從而讓他接受法律制裁。雖然,堅持程序正義很有可能會讓有罪之人逍遙法外,但總比冤枉好人要好得多。畢竟,沒有一種十全十美的制度,一切都是利益權衡的結果,“寧縱勿枉”總比“寧枉勿縱”要好很多。


冰焰


我是法律職業工作者,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第一:程序是什麼?實體是什麼?所謂實體就是案件的事實和定罪量刑。一切其他的保障實體的過程就是程序。

第二: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我們如何取捨,馬克思主義認為任何矛盾的雙方都是對立統一的,程序和實體也是一樣。我們兩者應該並重,但是有人問,如果非要選擇一個,當兩者出現了矛盾怎麼辦?我們選擇程序正義,因為程序正義是保障人權的代名詞,現在社會法治國家的標誌就是保護人權的力度。

第三:其實兩者很多時候是統一的,有時候為了保障人權,比如把非法偵查的證據排除了,犯罪得不到追究,那就是保證了人權,因為我們不允許用非法方法獲得證據,當然具體怎麼排除還得看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程序設置就是為了保障實體的真實,但是有時候兩者會經常出現矛盾,畢竟有時候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容易查明。

你說的以誰為準的問題,辦案走程序,具體的定罪量刑肯定用實體法,當然法院應該以程序法終結司法程序,司法資源是公共資源,稀有資源,一直佔用司法資源不終結程序,那也是一種不負責任。



每天讀學一點法律


法院判決或裁定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丶以法律為準繩‘’

依我之見:必須審查法院是否嚴格依法按程序法的規定終結案件,如果是‘’嚴格依法‘’終結案件的就是正確的。

那麼,什麼叫‘’以事實為依據丶以法律為準繩‘’呢?

一,既然爭議雙方己提請法院解決糾紛,法院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這裡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真象,己經不是原告丶被告在起訴應訴前雙方各說各有理的事實,也不是一方自說自話總認為自己所說的事實就是事實,也不是聽人道聽途說捕風捉影的民間傳說就是事實,更不是媒體新聞報道的事實就是事實…

那麼,什麼是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呢?

依我之見一一法院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必須是法院按照‘’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對控辯或原被告雙方收集證據的方式製作的方法依法審查、上述證據在法庭審理的示證質證程序丶對於存在合理懷疑的證據經質證並依法調查排除其合理懷疑丶經合議庭合議採信的證據,而這些證據合法丶真實丶客觀丶形成證據鎖連反映了案件事實,這種事實就是人民法院判處案件的事實,俗稱為‘’法律事實‘’。因此,人民法院判決案件依據的是經法庭按法定程序調查核實的‘’法律事實‘’,而非其他原被告雙方自認為的事實。

二,如何理解判決要‘’以法律為準繩‘’呢?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照《刑法》《民法通則》和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實體法律丶法規‘’(簡稱實體法)依法判決;

另一方面,原丶被告雙方糾紛一經法庭受理,法院無論是一審程序,還是二審上訴程序,以及訴前保全丶訴中保全程序丶交付執行程序都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辦理案件的各項‘’程序法‘’的司法解釋或規定,執行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或規定就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具體表現之一,比如,三大程序法均規定:審判長丶審判員丶陪審員丶公訴人如果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必須迴避,再比如,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示證並聽取訴訟各方的質證方才可採信為證據…,所以,如果法庭判決案件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丶法律監督的檢察院丶上一級人民法院都有權以法院判決違反程序法的規定對該判以違反法律規定而採取行動(當事人上訴丶檢察院提出抗訴丶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三,現在回過頭來再看看提問者所問‘’法院該不該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呢?依我之見:這必須審查法院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的理由是否成立,比如,《刑法》分則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丶法律規定由公安檢察管轄的刑事公訴案件丶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法律已明文規定上述所列舉的案件,法庭經審理程序法已規定必須終結案件的,那麼,法院以程序法的規定終結該案件就是正確的。

那麼,當事人如果認為法院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又怎麼辦呢?當事人一方面可以提出上訴,或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由上一級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的錯誤。


唐先明75443043


題目沒有問準確。這裡法律是一個大概念,它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程序法是打官司的過程法,它是確保官司正確順利結束的法律。打亇比喻,你到醫院看牙病,必須經過掛號,再到牙科,再由牙科醫生治療,治療過程中,開出相應的方案…如果你跑到內科,顯然是出了問題,當然不可能給你去治牙。同樣打官司。我們們講程序法,如果中間錯了或少了一個環節,諸如缺少一亇舉證程序,那麼就會讓導致事實真相發生改變,最後判決產生錯誤。面對這種情況,法院當然可以程序不合法而終結該司法程序,要求發回重審。而實體法是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錯用了實體法律,如明明是故意殺人的事實,卻定性為過失傷人至死,最後運用的法律不當,判刑結果當然大不相同,這就是沒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導致錯判。所以打官司既要程序法正確,也要實法正確,二者缺一不可,都會造成錯案,不能公正執法。所以辦案中,只要二者有一錯,都必須重審或改判。


依山傍水758


本人不是律師,但最近因為民事官司,一直同律師、法官打交道!所以,瞭解一些:民事官司一般都受兩個法律約束,第一是大法,也就是民事訴訟法!它管程序!所有的民事訴訟都受它的約束!其次就是具體的民法了!比如離婚,就是婚姻法,合同,就是合同法!繼承,就是繼承法!等等!法律重證據、以事實為準繩,是指案件本身判決的依據!但過程和程序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大法!比如,如果民事訴訟法說這個案件已經過期了,你就是再有證據也無用!比如民事的經濟債務,三年為期!如果事情過了三年,你再有證據都沒用!所以,程序法為先,決定後面的民法!案子可以立案,才能說到證據和事實!不能立案,再有事實也無用!


京都老客41118


不管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既然是法,都應該嚴格的遵守,不存在著主次和取捨(偏重),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確保法制尊嚴和法律的社會調整作用。有人舉例,收集到的證據證明某人構成犯罪(實體法範疇),因收集證據的方法違法(程序法範疇),最終判決不構成犯罪,說明程序法優先,這其實是錯誤的認識。在這個例子中,不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矛盾,而是依法與違法的矛盾。


王開成律師


法律制度的最目的是公平正義地解決違法犯罪,定分止爭,解決社會矛盾,為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每一件案矛盾的公正解決,使人們感受到法治帶來的美好,樹立起對法治的信仰。

關於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問題,個人認為程序和實體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係,形式是手段,實體是目的,為什麼要不斷制定和完善程序法來規範法律制度的適用?就是為法律能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對社會矛盾進行規範,實現法治的目的,“正義要實現,而且應當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關於程序法和實體法孰輕孰重的問題,個人認為當然以實體的實現為重,既然程序是實現最終實體的手段,那麼就要為實體服務,否則便失去意義。其次,法治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公平正義,我認為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律適用不一定能保矛盾最終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要實現實體的公平公正,又需要合理的方式進行法律適用,也就是程序法,這樣看來,程序又變成實體實現的保障,似乎只有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實體法的適用才能保證公平公正的實現。所以,程序又必不可少,具有獨立的價值意義。

所以國家法治的建設,科學立法,必然是實體與程序並行的過程,兩者缺一不可😂😂😂


很真實trust


題主是想問:法院辦案是以實體性規定為辦案依據呢?還是以程序性規定為辦案依據呢?

如果如此!

題主是說,原告起訴後,被告認為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法院不得已終結了案件。

任何實體性法律規範都有相應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予以配套。如果當事人訴訟行為違反程序性規定,就應當依據程序性規定處理案件。比如說,該案依法不屬於這個法院管轄,可這個法院卻受理立案了。法院的受理行為就違反了程序法,被告提出管轄異議,要麼受理法院將該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要麼由原告撤訴。


不糊塗時塗糊不


絕大部分的案件來說,程序正義大於實質正義。如果法院不按照程序來,那也沒辦法給予雙方當事人最大的實質正義。建議你拿著具體的案件材料,諮詢律師,讓律師給予你下一步的訴訟策略方向。



徐曉婷律師


首先明確程序法則是約束權力的,以這些實體的事物彰顯公平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依據程序法得出的結論是對大多數人都公開公平的結論,所以程序規則不能忽視,尤其刑法更要遵守程序法則。

其次,在能夠證明事件的真實性即題主以有力證據展現事實時,

事實法則大於程序法則。但如果題主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是很難再審的。再審程序前提條件是司法程序及審判人員真的出現法律層面錯誤,才有可能啟動再審程序的。

建議你根據具體的案件材料信息,諮詢你的律師,讓律師給予你下一步的訴訟策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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