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外聘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外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聘工的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1、根据本厂生产经营发展状况,生产部门或相关办公室根据各车间/办公室生产或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厂领导同意,报企管办统一面向社会或各大院校进行招聘。

2、企管办严格按照用工部门的要求进行招聘,并进行初次面试(面试时,其本人需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学历或技能证明),初试合格的,要求其入厂进行技能操作试用或经专业领导测试合格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3、入厂后的外聘工纳入本厂外聘工的统一管理,建档立案。企管办和生产办负责进行入厂规章制度、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岗前教育,生产办负责与其签订安全用工协议后,正式上岗。

4、招聘的外聘工必须是身体健全、健康,无违法乱纪、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员。

5、外聘工的试用期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6、外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以下仅作为大洋劳务工调资或调级的基础依据,具体随企业整体调资标准执行。

7、在厂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外聘工,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外,还享受年终先进评选、外派出差补贴(参照有关文件)、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品、季节性食品食物、节日期间的食物的发放以及企业组织的外出旅游等其他活动。

8、原则上本厂按有关规定为外聘工办理五险,外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本厂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经营办按月核定,并统一办理落实。

9、外聘工的吃住均属免费(正常情况下中、晚餐免费,生产任务紧张需要加班时,早中晚全部免费),但必须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外聘工在厂工作期间,必须服从企业的统一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0.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10.2 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10.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10.4 因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10.5 被劳动教养的;

10.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0.8 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10.9 上岗前,隐瞒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传染病病毒携带者或职业病者;

10.10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11.1 外聘工因工负伤,经东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1.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11.3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上述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按其原岗位工资支付。合同期满后,企业视情况有权与其解除合同。

12、外聘工要求提前与企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告知企业,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结清工资等。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者,企业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或扣发工资、奖金等。

13、外聘工因工伤、残、死亡及非因工伤、残、死亡的处理:

13.1 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组织抢救,并落实工伤、残、死亡的待遇和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13.2 违章操作发生事故,应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13.3 非因工伤、残、死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4、本厂实行劳务代理主要内容为:为外聘工保管人事档案、保留编制及身份、按有关规定办理与其签订、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处理劳动争议及诉讼事务、代发劳动报酬、为聘用合同工代扣代缴相关保险金及保险待遇的落实。

15、合同期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有权(与外聘工)拒签或续签合同。

16、企业应在当月25日前将每个外聘工上月的劳动报酬核定,厂领导核批后,由经营办直接核发到劳动人员个人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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