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合理性


論“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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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靳曉春 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北京)

原標題:論“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合理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於2019年4月23日通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條款主要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行為。筆者認為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增加的內容“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缺乏可計算性、可預測性。沒有新增加的內容,依據《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等相關條款也可以有效打擊惡意商標註冊行為。

近年來,惡意商標註冊行為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嚴重擾亂我國的營商環境和正常的商標註冊程序,給企業帶來很多不必要的負擔,同時給我國的國際聲譽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商標法》修改條款中“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出臺。

我國商標申請量在2014年出現爆發式增長。

筆者認為導致商標申請量爆發式增長主要原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官費降低

2017年3月30日,商標局發佈關於調整商標註冊收費標準的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標註冊收費標準降低50%。作為合法經營者當然贊成也希望降低收費標準,但是在這之前惡意商標註冊現象已經愈演愈烈,官費的降低導致惡意商標註冊接近瘋狂。

第二、申請商標資格放寬

在商標申請中不考慮申請人營業執照所核定的經營範圍,可以全類申請。作為合法經營者一般不會申請和自己企業營業範圍無關的商品和服務,而惡意搶注根本不以使用為目的,跨類別大量進行惡意商標註冊。

第三、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失控,企業人人自危,申請註冊大量防禦性商標。

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違法行為使得企業人人自危,不得不採取註冊防禦性商標的辦法,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這樣造成了商標資源浪費的弊端,增加企業成本最終也會落到消費者頭上。

第四、消費結構的升級換代、進出口貿易的回穩向好,企業為了符合市場準入機制,也會大量申請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以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所需為原則,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惡意搶注、囤積成百甚至成千上萬枚商標,不正常使用、待價而沽的反而逼迫合法經營者不得不多類甚至全類申請註冊。商標申請爆發式增長,導致商標異議、複審、撤銷三年未使用、無效宣告以及行政訴訟等後續程序水漲船高,嚴重浪費社會資源。

如何有效治理惡意商標註冊申請?

筆者認為治理惡意搶注必須從源頭治理。筆者認為申請階段才是商標真正的源頭,治理汙染的河流最重要的是減少或杜絕汙染物的持續排放,要不然一切治理措施和投入都是徒勞。同樣,在商標註冊整個流程中,對申請商標資格的條件和範圍必須加以約束和限制,筆者相信合法的經營者不會申請與自己無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當然,對已經通過惡意搶注取得商標註冊證的商標,我們同樣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等相關條款結合惡意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的合法性審查,商標局主動撤銷或者鼓勵相關公眾提交異議、無效等後續程序撤銷通過惡意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也可以通過後續轉讓程序對商標轉讓加以限制,資本不能產生利益,才會慢慢減少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

結語

我國商標申請量已經是世界第一、有效註冊商標世界第一,之後更需要健全合理的商標權保護機制,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來為合法的經營者保駕護航,維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靳曉春 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北京)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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