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人離開村莊多年,戶口沒有遷出,但房屋早年已出售,還能不能回農村建房?

情牽伊人夢780


對於題主這個問題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農村以前的房屋多是磚土結構,有一部分人因為工作的原因不得不離開村莊,常年在外打拼,離開家之後屋子沒人居住就很容易被老鼠和其他動物佔領,好多人離開村莊時大多都抱著不混出個人樣來就暫時先不回村了,早早的將自家的房屋售賣或者出讓給沒有房屋的村民居住了,如今大半輩子已經過去了,或許一些已經在城市裡購置了房屋,或許一些人常年以租房為生,當年紀大了之後就會越來越想過田園生活,有落葉歸根的迫切想法,出讓給別人居住的房屋自己還有歸屬權,就如題主所問:戶口未遷出,房屋出售給別人後還能不能回農村建房呢?

一,賣房子時有特殊協議可根據協議走。

我們村就有一個類似的情況,兄弟倆弟弟常年在農村,哥哥和嫂子一家戶口雖然在農村,但是常年都不在農村居住,弟弟申請了兩套宅基地,兩套宅基地相互挨著,兄弟兩一人一套宅基地。哥哥的宅基地常年空置著,於是弟弟和村裡一戶準備開超市的人簽了協議,開超市的那戶人家在套宅基地上蓋了活動板房用作超市的日常活動,十五年後活動板房和宅基地都將歸還給哥哥和嫂子。然而去年的時候,嫂子回來表示想在自家宅基地上蓋房子,卻發現宅基地已經佔用並有了上述協議,想要蓋房子也只能在15年以後了,最後雖然心不甘情不願但也只能接受現狀,推遲蓋房子的時間。如果您的房子出賣時標明瞭時間限制,或者對購買房屋的人表明只是出售房屋,不附帶宅基地的使用權,等到時間到期後或者房屋自然損毀後宅基地依舊歸您所有,在此宅基地上完全可以申請重新修建房子。

二,房屋購買方是非村集體成員時合同無效可撤銷購買協議。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抄賣土地的通知》當中提出,禁止非農戶口購買農村房屋。如果購買您房屋的人是非農戶口或者非村集體成員,且購房合同是在1999年以後,那麼此購房合同會被判定無效,您可以將對方購房款付清後收回自家的房子。有的地方還未進行一戶一宅的確權,你可以隨時注意下確權活動什麼時候開展,在確權時將宅基地確權在自己名下。如果購買您房屋的人是本村集體成員,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那這招你可能就行不通了,對方既購買了您的房屋也就默認購買到了您所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了。

三,農村戶口可以購置其他村民閒置宅基地。

如果您將房屋出售給本村集體成員了,可能無法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使用權了,但是也並非沒有其他辦法。由於您戶口並未遷出,所以還具有村集體的合法權益,譬如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在村集體的幫助下,在村裡找一些戶口已遷出但擁有空置房屋的農戶。譬如有些農戶一家幾個孩子都已成家立業分戶單過,有的人為了工作和孩子上學問題早已經將戶口轉移出去了,雖然在農村有房屋,但是卻喪失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個時候你可以選擇報備村集體,同戶口遷出但是在農村有房屋的人進行協商,將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購入。當然村裡也有一些人以前有分配過的宅基地,由於分配的宅基地面積太小,這些人當時也曾出資購買了面積較大的宅基地,如果你所在的地方還未推行一戶一宅政策,你也可以找村裡有多餘宅基地的人進行協商購買,購買時跟村集體報備申請一下,也可以滿足心願。

總之,農業戶口後續有無增值價值關中不好評判,但是擁有農業戶口,就可以確保之前名下的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像我們這群農二代,即使在城市中購買不起房屋,漂泊一生年邁之後只要擁有宅基地,回老家依舊可以簡單建造一所安身之處,種一小片菜園子穩定的生活下去。所以,未在城市購房的農村人對於戶口是否遷出還是要慎重為好。以上是我對題主提問的個人觀點和建議,對此您有什麼看法?


鄉村關中


其實,農村人不管離不離開農村,但只要把房屋賣掉,就不可能再申請宅基地建房,但已經擁有的宅基地,只要還是農村人口,可以進行翻建居住,這是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所確定的。至於該題所涉及到的,農村人不在農村生活,房屋也已經賣掉,農村再沒有宅基地,是否可以回農村建房的問題,答案更是否定的,不可以重新申請,還建什麼房啊。

而這個問題,首先標明農村人離開農村多年,也說明農村的房屋已經賣掉,只是戶口沒有遷出,其實這部分人已經喪失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

確定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主要是看其戶口是否落在農村,也要看其在農村是否擁有房屋和承包的土地,是否依靠農村的基本條件生活,這是目前確定農村集體流經組織成員的基本原則。農村房子已出售,人也離開農村多年,但戶籍未遷出,這種情況還屬不屬於農村戶口,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發展,許多農村人口通過到城市務工經商,在城市買房定居,雖然戶口未遷入城市,但成為實際上的城市居民。這些人當中,有一部分人不想再回農村生活和發展,所以會把農村的房屋賣掉,完全脫離了農村生活。

其實,確定是不是農村集體經濟成員,戶口是基本條件,但不是惟一條件。像本題所說的,農村的房屋已經變賣,人也離開農村多年,如果農村也沒有承包地,不依靠農村生活,在現在確定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中,可以將其確定為空掛戶,不再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的任何福利待遇,遇有農村徵地拆遷等,也均和他無關。

農村的房屋已經賣掉,實際上就失去了農村落戶的條件。因為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戶口是必須依附在建築物上的,農村戶籍登記要登記你住在某村某組某號房屋,城市戶口也要登記到某某小區某號樓某梯某層某戶。失去房屋,那戶口就失去了依附,如果買房的人拒絕你把戶口落在原房屋上,那你就只能遷走了,是這個道理吧?所以,離開農村多年,房屋也已賣掉,也不承包土地,真就相當於農村的空掛戶了,不應該再算做農村集體經濟的成員了,所以應該把戶口遷入到你新的生活地。

當然,如果只把農村的房屋賣掉,在農村還承包著土地,只是土地已經流轉出去,自己在外生活,戶口還放在村裡,這樣的人口,從道理上講,應該還是農村人口,並且是農村集體經濟以內的成員。因為有沒有房屋不是決定是否為農村人口的主要條件。只不過是農村人口賣掉房屋後,不允許再申請宅基地,如果遇有農村徵用和拆遷,無法獲得宅基地補償,但可以獲得農村按人應得的安置補償。

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一部分人戶口還在農村,但人已經早已不在農村生活。比如一部分大學生,上學時戶口未遷出,大學畢業後也沒有重新辦理戶口,後來考上國家公務員或者事業編,在城市生活,只不過戶口還放在家裡。這部分人,不管其在農村有沒有房屋,都不應該算做農村戶口了。

綜上,農村戶口的確定,主要看戶口是否放在農村,但這不是唯一依據,還要結合其在農村是否有住房,是否有承包地,也就是說是否依靠農村的土地生活等因素綜合評判。像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還要具體分析一下,如果不是國家公務員和事業編人員,可以回農村通過重新購買房屋翻建的辦法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重新申請建房。如果已經考取國家公務員和事業編,回農村買房也是不允許的!


齊東晏子


這不是明擺著的事嘛!只要是戶籍沒有從村裡遷出,儘管農村原來自己家的房屋已經出售,不管是離開農村多少年,這戶口還是屬於農村戶口的。根據現行宅基地的規定,只要是你還屬於村集體組織成員,你就可以回農村建房,前提是你以前將農村的房屋出售,那麼你就再不能享有宅基地的申請使用權,但根據規定,你還可以從一戶多宅的村民手中購買房屋,再申請翻建。

我們村有一個發小,由於爹孃去世早,而他從初中畢業以後就投奔了遠在上海的親戚,在那裡找了一個工作。由於老家離得上海遠,加上家裡也沒了親人,有時候好多年都不能回來一次,農村的房屋只要是長時間不住人就容易損壞,正好鄰居想要買他的房屋,於是便早早地將房屋賣掉了。因為戶口還在村裡,過去分田到戶的耕地還是在他的戶下,當然那耕地也就委託鄰居在無償耕種。他這種情況,就是戶籍並未遷出,戶口還是農村戶口,屬於村集體組織成員。

這不,30多年過去了,這個發小如今也辦理了退休手續。退休後的他不願再待在大城市,想回到曾經出生的小山村。由於他的戶口本來就沒有遷出,只是房屋當年賣掉了。雖然他屬於村集體組織成員,但由於當年他將房屋出售,村裡就不能再無償提供宅基地供他建設房屋。好在他戶口還在村裡,可以購買村裡其他村民多餘的閒置房屋。於是,他又花錢購買了本村村民的一處閒置房,同時由村委會同意,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翻建申請。

但也有一部分人,當初參加工作的時候,將戶口遷到了單位。由於那時候農轉非不是很容易,所以當年遷走戶口的時候還引來街坊鄰居的羨慕呢。這不,也是過了多少年,退休以後想回農村老家居住了,雖然老房子沒有賣掉,可這麼多年過去了,由於無人居住老房子已經破損嚴重。戶口不在農村,這老房子只能修繕,卻不能翻建。

還有的人,當年離家的時候,是既遷走了戶口,又賣掉了房屋。到了退休以後,也是想回到農村老家居住,可如今的政策已經和原來的不一樣了。當年由於戶口遷出,成了“城裡人”,如今即使要到自己村買一處舊宅居住也成了奢望。因為農村的房屋只能賣給戶口在村裡的人,並且要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否則這買賣就是非法的。我們村就有個這種情況,無奈之下,只好租住在鄰居的閒置房裡,好歹也算是圓了回家居住的夢。

過去是農村戶口遷往城裡難,現在正好是相反了,換了一個個兒,城裡戶口往農村遷難。真是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吶,要說這當年離開農村的時候戶籍沒有遷出,還真有一定的好處呢,想必原來肯定是沒有意識到這一點,要是知道那麼當初那些人也不會著急遷走的,你說對吧?


建行漸遠


如果當年連土地證一起賣的情況,那麼現在就不應該再建房子了!那是我個人的看法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