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有父母留下的祖業,我的戶口遷走了,這次集中安置說我沒有資格要房。該怎麼辦?


筆者在農村從事過拆遷工作,對於戶口已遷出人員(或戶口不在被拆遷村社)的拆遷安置也比較瞭解,談談相關看法和筆者當地同類情況的實際處置吧。為了處理好該問題,必須得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1.父母的農房目前的產權人是誰?
2.此次集中安置是拆遷安置還是搬遷安置?
3.若是拆遷安置,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安置房還是國有土地上的安置房?

一、先看同類的拆遷安置案例。筆者所在地因修建廠房進行拆遷,在進行住房安置時,發現不少是通過繼承等獲得的農房產權,且產權人大多是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有的是農村戶口,有的是城鎮戶口。目前的選擇安置方式有兩種,即在集體土地上建設還建房、貨幣安置,那麼,對於戶口不在本集體組織(目前是村一級)的農村戶口人,不能選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安置房,只能選擇貨幣安置;若是城鎮人員(不論戶口在哪裡),也只能選擇貨幣安置,且安置款按規定進行打折。

其中有一戶,兒子兒媳、姑娘女婿共8人繼承了農村父母的農房,這些繼承人大多戶口都不在被拆遷村社,只能選擇貨幣安置。

二、再圍繞上述三個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因這三個問題都直接關係拆遷中的住房安置,必須搞清楚、弄明白。

不管是拆遷安置還是搬遷安置,都是針對房屋產權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的。都必須先確定房屋的產權人,房屋產權人才是安置的硬通貨。

就提問中的情況而言:

(1)房屋產權人若為其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因戶口已遷出,已不是該房屋產權人的家庭成員,拆遷安置、搬遷安置都與其無關,不能沾上邊。大白話就是,拆的或搬的是別人的房屋,跟你沒關係。

友情提示,若父母的農房符合繼承的條件,要及時繼承過戶,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2)房屋產權人若為已遷出的當事人,不管是拆還是搬,都必須給當事人適當補償(主要是經濟補償)。因房屋的權益人為當事人,哪怕只有產權的部分份額,也必須受法律保護。

第一種情況:房屋產權人為已遷出的當事人,若是搬遷安置,難以獲得安置房。這是因為戶口遷出後,就不是該集體組織的成員,不具備使用該集體組織的宅基地的資格,因搬遷的安置房本身就是集中修建的農房,沒得使用宅基地的資格的,當然不能獲得安置房。 那麼,當地要搬遷(實際是拆除)該農房就必須按自願、有償的原則進行。

第二種情況:房屋產權人為已遷出的當事人,若是拆遷安置,也不能選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安置房,一般會進行貨幣安置。不能選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安置房,也是由於戶口遷出後,不具備使用該集體組織宅基地的資格。而且,這幾年已基本不在拆遷時用修建在國有土地上的安置房(或限價商品房)進行安置,大多是貨幣安置,就如前面分享的案例一樣,拿錢走人,由被安置對象自行購房解決居住問題。

綜上所述,戶口在外人員不能獲得搬遷的安置房,因不具備使用宅基地的資格。即使是拆遷安置,大多隻能選擇拿錢走人的貨幣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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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有父母留下的祖業,我的戶口遷走了,這次集中安置說我沒有資格要房,該怎麼辦?

  • 這個按照規定,農村戶口遷出的,在拆遷安置時是沒有安置補償的,因為這個安置補償是對失去宅基地的農業人口的一種補償,戶口已經遷出,也就沒有辦法再享受這種專屬補助。


在農村,父母留下的祖業永遠都是個人的合法財產,作為子女,不管我們的戶口有沒有遷出,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都能夠合法繼承。但是,我們一定要弄清楚一點,那就是父母的祖業是不包括宅基地的,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村民只是作為村集體的一員,依法使用這個宅基地,這個宅基地是不能和房屋等祖業一起被子女繼承的。如果戶口和父母的在一起,父母百年之後,在繼承了房屋等祖業以後,可以變更宅基地使用權到自己名下,如果戶口已經遷出,不管是不是農業戶口,都只能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也是建立在房屋沒有倒塌這個基礎上的,如果房屋倒了宅基地使用期限也就到了。



為什麼要給大家囉嗦這麼一段“廢話”,就是想讓大家明白宅基地和房屋的權屬關係。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有三個部分,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其中的安置補助就是對失去宅基地的農戶的一種補助,這個補助是建立在你是本村村民這個基礎上的,如果戶口遷出村集體就沒有給你分配新的宅基地的義務。因此,對於戶口遷出的農戶,在宅基地拆遷時,是隻能獲得房屋補償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是沒有辦法獲得的。


綜上所述,題主所描述的集中安置,對於戶口遷出的沒有資格享受,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新農人散耕


問: 在農村,有父母留下的主業,我的戶口遷走了,這次集中安置說我沒有資格要房,怎麼辦?

所謂祖業,一般是指父輩遺留下來的房子和宅基地,在政策的拆遷安置過程中,房屋和宅基地的補償往往是分開的。父母遺留下來的主業有可能是房子連同宅基地,也有可能是房子沒在了,留下的單獨一塊宅基地。




關於遺留下的房子和宅基地。

1、如果繼承人戶口沒有遷出,除了繼承父母的房子之外,無其他的房子。這種情況是有資格分配集中安置房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一戶一宅”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宅基地使用權”。

2、如果繼承人戶口已經遷出,實際上繼承人繼承的只是房子,《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不是遺產,不能繼承。這種情況遇政策徵佔拆遷,只對房屋的造價給予一定損失補償。繼承人戶口遷出後本身沒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

3、集中安置的對象只針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去宅基地的成員。戶口遷出後不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分配集中安置住房,但被拆出的房屋會有一定經濟補償。

關於遺留下的空宅基地。

1、《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也就是說,從宅基地上房子消失那天起,宅基地所有權就已經屬於村集體,只是很多農民在房子倒塌後都將宅基地恢復成自已的耕地,當承包地一樣耕種,實際上宅基地房子倒塌後是無法變成承包地的,因為承包地是上土地證的,真正恢復成承包地需要確權登記。而戶口已遷出的也不能確權登記。而只能當自留地一樣耕種,自留地和宅基地一樣所有權都屬於村集體,非本村集體成員是不能享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

2、由於農村很多地區宅基地不值錢,對於戶口遷出村集體的,房屋倒塌的宅基地,村集體沒有及時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直默認遺留在戶口已經遷出人員手裡。從法律上規定,房屋沒有使用價值後宅基地所有權已經屬於村集體。所以,戶口已經遷出村集體的人員不能享受集體安置房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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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人阿洪


你沒資格要房,他們也無資格拆你的房。

有祖業,這個祖業是老一輩傳下的房屋,房屋在你的名下,從八十年代末期己經轉化為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房,你這個宅基地隨著房屋存在,由你使用是合法有效的,不管你的戶口是否什麼性質,即使要新暫時不行,保舊完全沒有問題。

農村集中安置(有的地方叫舊村改造)分批分次進行,有四種情況,1、有戶口有房,2、有房無戶口,3、有戶口無房(出嫁女)4、無戶口無房(外地人租借)。各地安置順序不同,一般是先安排1和4,也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然後是2,戶口遷出的;其實應該是1、2、4同時進行,最後考慮3最科學,這樣可以迅速連片拆除舊宅,不給安置一個孤堡矗立在那兒。

中央要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對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可各地農村的集中安置辦法別出心裁存在。 你與戶口在家不一個補償標準也是可能的,或面積縮水,或讓你再加錢。其實這種規定不少地反映不合理,既然房屋同是一樣,土地都是集體的,以後又不分農業非農業戶口,為何兩種待遇。在我們老家就出現了這種情況,由於補償規定一村兩制,集中安置安了9年,仍然是這兒那兒一個個釘子拔不掉,無法返耕,無法建房回遷。

只要有房,房不倒,等著吧,不用急。你不用找,會有人找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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