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房屋建好後,不是先成立業主委員會,而要先進駐物業公司?

金石水機


這是一個好問題。

即使是普通農村老百姓蓋房子,在建蓋房子的過程中,他們都是非常關心建房的材料、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等方面的,並且會隨時到旁邊看著,哪裡不好啦,都會提醒一下。

可是,如今在城市的居民小區住宅開發項目上,即使是簽訂了購房合同後,業主也是不能隨意到施工現場去看看,這是極為反常的,不符合常理的事。

而且,由於在簽訂購房合同後,至交房前的這段時間,或者說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的這段期間,如果沒有業主代表的參與,開發商代收的款項,甚至都發生過發商挪用、跑路的情況,還有欠農民工工資被堵項目工地等都發生過。甚至發生過開發商將業主所購房用於抵押的事。也就是說,會有許多的遺留問題會產生,進而讓小區隱藏著大量的矛盾。

另一方面的情況是,假如業主是一家單位,或者說是一家,那麼在建設過程中,業主是可以有代表參與到項目的過程中進行監督溝通協調等等。可是,為什麼眾多業主購房的小區,就不能有業主代表參與進去呢?

正是因為發現了這眾多的問題,本人這幾年來一直在推行這方面的嘗試,就是在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就可以組織業主代表提前介入到項目中去,比如暫且稱為項目建設業主監督委員會等,從起步階段就介入。比如:假如開發商代收了公共維修資金,那麼為業主代表就知道,並且可以督促開發商及時把代收的維修資金打個公共維修資金賬戶中,以防被其挪用。假如開發商資金鍊斷裂,業主代表也能及時知道,並可以組織業主採取一些必要的應對措施等等。


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即使是住宅小區建成交房後,在住戶入住達到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時,很多業主都抱著冷漠的態度,不參與。甚至很多人還抱有陰暗的心理,認為牽頭成立業委會的人存有私心,有利益目的等。如果在剛簽訂購房合同後就要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那可以說,大部分的購房者的態度會更加的冷漠,並且還會認為是多管閒事的。

另外,從目前的法規來看,在交房前成立業委會,是不符合的。但是本人的觀點也認為,雖然達不到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但可以通過其它的方式,讓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前介入,參與到小區建設過程中,業主應該而且必須要知道的相關事項。當然,代表也不能過度干預人家的施工及建設進度。有條件地方,完全可以跟房管部門等充分的溝通交流後,爭取作為當地的試點,推行這個事情的。這樣做下來,我相信可以大幅度地防止居民小區的很多遺留問題的發生。如果這個試點效果不錯,也可以進行總結後,向各方面呼籲,修改現今的相關法規。

居民小區裡可以研究探討的內容實在是太多太多啦,有興趣的朋友可關注我後,一起互相交流吧!


銳眼說小區


這是又開發商決定的,開發商在動工的時候就需要簽下一個前期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當交房以後,前期服務負責管理小區。

業主入住滿2年以後,才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

成立業委會還需要達到其他條件,比如第一期交房業主入住滿兩年,小區內半數以上業主同意且業主的房屋面積數大於已交房房屋面積的一半以上才能成立業委會。

所以,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各項規定,方可成立業主委員會。



越南Go


。。。眾所周知,業主大會是需要全體業主雙過半表決同意。。。小區剛運行時,最大的業主就是開發商,開發商掌握了小區絕大多數的產權面積。。。開發商投票只算一票,但是這一票的面積不是其他任何單一業主可以比擬的,所以小區剛運行開發商擁有了一票否決權。。。

。。。但是開發商的目的是為了賣房子而不是為了對抗業主。。。物業太垃圾,小區弄的一團糟,開發商後續房子賣給鬼去。。。開發商的一票否決權也是對不利於自己賣房子的行為能制止。。。

。。。然後又回到這個問題了。。。小區剛運行為什麼不成立業委會?業委會需要業主大會雙過半通過,而且任何事都需要雙過半乃至2/3通過。。。人家開發商一票否決權,業委會名存實亡,能不能做業委會還要看開發商臉色。。。這種還不如不成立,房子出問題要修理就要趁著開發商想賣房子賴上開發商,不免費弄就小區搞事情,拉橫幅,XX小區開發商欺詐業主,房屋XX有嚴重質量問題。。。開發商自個也蛋疼。。。

。。。其次當開發商產權比重過大的時候,業委會不成立對業主有益,本來要用錢都是開發商掏,現在成立個業委會用錢業主還要白白平攤,最關鍵的是開發商不同意,您還用不了錢。。。您只能把錢花在開發商同意用的地方。。。


一殺豬者一


關於物業問題眾說紛雲,總體來看物業幾十年來給業主的印象並不太好,下面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1、一個樓盤建設好後基本由開發商按排物業,不利於業主入住後的管理和溝通。

建議:各地應建立物業管理局,根據物業法制訂地方物業管理條例,設立物業監管和培訓部門。

2、根據地方房建進度,由基建單位推薦2~5名物業管理員由物管局按排三個月以上的思想、業務的學習培訓及在基建單位上崗前的實習,合格後取證上崗。

3、小區成立物業委員會應由基建單位向物管局申請備案,報批後正式開展工作。

4、物業委員會應在業主入住20%以上成立業主委員會。

5、物管委應定期對物委會進行監督檢查及指導工作。


善待為本


一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是要經過土地的取得階段、規劃設計階段、各職能部門審批階段、施工階段、驗收階段最後將房屋交到業主的手裡。房屋的銷售通常是在施工階段的中後期取得預售證後,售樓是一個漫長的階段,有的樓盤業主入夥時也只是銷售了50%左右。業主還沒入夥時,互相之間並不瞭解,在這個時候成立業主委員會當然是不現實的,這時候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業主規約也是不能體現全體業主共同的意願,對業主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時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也就是說業主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之前是由發展商根據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時制定臨時管理規約,明確業主的權利和義務及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是充分考慮了,業主入住初期至成立業主大會之間物業服務會出現真空期的實際情況,規定由開發商根據市場競爭機制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業主入住初期小區的保潔服務、綠化管理、秩序管理、消防管理、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小區物業及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承接,這一切是需要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去完成的。試想,如果業主入住時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的物業進行管理會是一個怎麼樣的景象。業主入住初期,小區內的設施設備都處於磨合期這時候正是需要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對於這些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管理,如果這時候沒有專業的人士進行維修,維護和管理業主的生活和安全是不能得到保障的,這樣的小區你敢入住嗎?

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是房地產產業的延續,一些規範的房地產項目,物業管理企業通常在設計階段就已經介入。在設計階段就對今後物業管理服務所需的硬件設施做出合理的規劃和安排,在售樓時發展商對小區的物業管理的定位、服務的項目、服務的質量、管理費的收取都會有明確的規劃和安排。業主在購房時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居住的小區,而不是要求發展商改變原小區物業管理的定位、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及收費標準來滿足業主的要求。

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後,如果大多數業主對原發展商制定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小區規約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決定是否進行修改,只要經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進行修改。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物業公司就是開發商的子公司或代理公司,是開發商繼續釘在業主身上的寄生蟲!仔細分圻一下物業公司老闆的身份,要麼是開發商的親友,要麼是開發商(公司)內最信任的人,要麼是開發商(公司)與腐敗官員達成的相互利益輸送過程中,腐敗官員的親友或腐敗官員的利益共同體。這下知道物業公司為何如此囂張和肆無忌憚了吧?


19480407


這是國家住建部搞得規定。

“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新樓盤在開售之前必須要選聘好前期物業公司,否則不給辦預售證。 ”

這個住建部的規定就是違背民意,肆意製造腐敗空間,肆意掠奪民脂民膏,是必須廢除的坑害老百姓的荒謬法規。 相信,新上任的國家住建部部長,一定會廢除這個荒謬的法規的。


1439867901


對於物業管理必須突破現有模式。業主和物業矛盾說到底是利益關係。任何物業是經營性公司不是慈善機構,收費和管理的合理性及標準人為因素很多,政府應當監督管理到位,可實際差距很大。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衝突加劇,必須從體制上破解,脫離物業管理單純的商業模式,只有形成物業管理不再創收,才能有新的起色!


雨後彩虹靚麗


關於小區房子建好後為何不成立業委會而要先進駐物業公司,原因很簡單,對於開發商而言,房子建好後肯定是賣的越快越好。但有一個問題,房子建好後賣給業主,並不是說業主就可以立刻就可以入住的,因為房子建好後還要有一些配套的公共設施完善後業主才可以入住。記得住建部有一項規定,各地的水電氣暖部門給新建小區配套,對接單位必須是物業公司,而不是小區業主(因為新建小區還沒有幾個業主),如果新建小區沒有物業公司,該小區房子恐怕想賣都賣不了,原因是水電部門都不知道和誰對接。


賀三3


物業是開發商的流毒,開發商是企業,企業是以贏利為目標的,小區恰恰是老百姓安居樂業的家園,小區老百姓幸福感,是體現共產黨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夢想,物業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產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