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名”的符号性质

陈道德 | 试论“名”的符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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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道德 | 试论“名”的符号性质

名是先秦诸子文献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在以前的中国逻辑史的研究中,人们往往把“名" 等同于传统逻辑中的“概念" 。本文通过对先秦诸子关于“名"的论述的重新考察,认为“名"在先秦诸子著作中是称谓事物的“名称"或摹拟事物的“文字",即语言符号和文字符号。

关键词 :符号;名;名称;文字

陈道德 | 试论“名”的符号性质

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结合而成的整体。现代符号学的创始人之一,瑞士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Saussure,F.de.1857-1913)提出和使用了两个现己经被广大符号学研究者普遍接受的术语:“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他说:“我们建议保留用符号这个词表示整体,用所指和能指分别代替概念和皆响形象。后两个术语的好处是既能表明他们彼此间的对立,又能表明它们和它们所从属的整体间的对立。" “我们所说的符号就是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在索绪尔看来,符号不是别的,就是能指和所指的二元关系。索绪尔把符号比作一张纸,思想(概念)是纸的正面,声是纸的反面,它们处在不可分离的统一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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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孔子的“正名”就是要保持

符号“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一致性

从《论语》中,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在两种意义下使用“名"这个范畴,一是指事物的名称,例如在《论语·阳货》:“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显然这里的“名"是指鸟兽草木的名称。二是指名分、名位,例如在《论语·了路》篇中有一段很著名的文字,当子路问孔子,如果卫国的国君让您帮他治理国家,您将首先干什么?孔子很果断地回答:“必也正名乎!"即首先就是抓正名的工作。当子路表示不理解,并批评老师太“迂腐"时,孔子就讲了如下一番大道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论语·里仁》篇中说:“君了去仁,恶乎成名?"在《论语·卫灵公》中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显然在这些地方孔子所说的“名"是指名分、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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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正名"就是要是要保持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一致性。春秋战国之际是一个天崩地坼的时代,社会急剧变革,新旧交替频繁,“高岸为谷,深谷为陵"。这样的现实,对以维护周礼为己任的孔子来说简直是“礼崩乐坏",糟糕透顶。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发生了严重悖逆,国君不符合国的名分,臣子不符合臣子的名分,父亲不符合父亲的名分,儿子不符合儿子的名分。孔子的正名就是要纠正这种“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现象,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为君的人要符合君之名,为臣的人要符合臣之名,为父的人要符合父之名,为子的人要符合子之名。在孔子看来,“名"是一种社会规范,像“君"、“臣"、“父"、“子"这些表示社会关系的名就是周礼规定现实中的君、臣、父、子应该如此的标准。“正名"就是要使现实中的君、臣、父、子符合周礼规定的标准,使名实相符。

二、公孙龙的“正名"就是要保持

符号“能指"与“所指"之间的确定性

从现有的史料看,公孙龙最早从理论上对名进行了考察,他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认识到名是客观事物的称谓。他给“名"下的定义是“夫名,实谓也。即“名"是客观事物的称谓。在公孙龙之前虽然有人在这种意义下使用“名"(例如孔子),但没有人能从理论上进行概括,公孙龙第一个对 “名"作了理论上的概括,这是他的一大贡献。从《名实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孙龙己经认识到“名" 有以下两种特性:(1)指谓性。“名"是代表“实"的一种符号,“名"之所以可以代表“实",是因为“名”具有指谓性。只有当“名”指谓某一个对象时才具有意义,才成其为“名”。〈2)确定性。在公孙龙看来,“名"与“实"之间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此“名”只能专指此“实",彼“名"只能专指彼“实",否则就行不通。“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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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出了“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即事物的名称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彼此的称谓就要固定下来,“白马"之名只能指谓白马之实,“马"之名只能指谓马之实。“白马”既不能泛指马,也不能泛指白。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就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说明。

三、《墨辩》“名”、“言”理论的符号学性质

《墨辩》是指《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后期墨家的著作。在这六篇著作中对名有比较详细地论述,《墨辩》中有关名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墨辩》中的“名'是指文字符号

很多学者认为《墨辩》中的“名”是表示概念,我们通过认真阅读分析原文,认为《墨辩》中的“名”并非表示概念而是指文字符号,理由有二:

其一是《墨辩》认为“名"的功能是“举实"。

《小取》以名举实。

《经上》31:举,拟实也。

“拟"的含义是摹拟,即按照事物的样子画下来就像原物那样。《易·系辞》传有:“拟诸形容,象其物宜。"这和许慎所说的象形字如出一辙,许慎说:“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经说上》32讲得更明白:“名若画虎",即写“虎"这个字,就像画虎一样。显然“举实"(摹拟实物)不是概念的功能而是文字的功能。

二是《墨辩》常常把“名”与“ "对举。

《经上》32:言,出举也。

《经说上》32: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

《经上》92:百,囗之利也。

《墨辩》作者认为“言"是用口把“名"说出来,即用声音符号把文字符号表达出来。因此,在《墨辩》中“ 言”是指声音符号,“名”是指文字符号。

2、命是对事物的称谓

如果说“名"是通过摹拟事物形成的文字符号,那么“命名"则是通过称谓事物而形成的语言符号。

《经上》80:谓,命、举、加。

《经说上》80:谓:谓狗犬,命也。狗犬,举也。叱狗,加也。

把犬称谓狗,这是给犬命名;把犬写成狗,这是对犬进行摹拟:喝叱某物为狗,这是强加给某物上的骂名。《墨辩》作者对命、举、加所作的区别正说明这是三种不同的符号行为,命名才是对事物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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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命的分类

由于在《墨辩》中“名"是指文字符号,“命名"是对事物的称谓,因此,人们常说的关于“名” 的分类,实际上是对“命名"的分类。《墨辩》从命名对象的范围和命名对象的属性两个方面讨论了分类问题。

(1) 达、类、私

这是以命名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经上》79:名:达、类、私。

《经说上》79: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买也。声出囗,俱有名,若姓字俪。

在《经说》中特别强调“命之",由于“物"是对所有实的命名,因此,这样的名叫“达名",“马" 是对某类实的命名,因此叫“类名",“臧"是对某个实的命名,因此叫私名。所有从口里说出来的声音都是对实的命名,就像把“俪”这个字用口说出来一样。

(2) 形貌命者、居运命者、量数命者

这是以命名对象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大取》篇日:以形貌命者,必知是某也,焉知某也,不可以形貌命者,唯不知是某也,知某可也。诸以居运命者,苟入于其中者皆是也,去之因非也。诸以居运命者,若乡、里、齐、荆者皆是· 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庙者,皆是也。

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是石也唯大,败是石也,不与大同。

诸非以举量数命者,败之尽是也。

形貌命者是根据事物的形状样了所命的名,例如:“地面形成的高耸的部分"我们把它命名为“山",所有具有这种形状的事物我们都称谓“山"。丘、室、庙等都是根据事物的形状样子所命的名,它们都是形貌命者。

居运命者是根据居住迁徙状态所命的名,例如:某人原来居住在齐国,称其为“齐国人",后来迁居到楚国,就应该称其为“楚国人"。乡、里、齐、荆都是居运命者。

量数命者是根据事物体积的大小或数量的多少所命的名,例如:某块石头体积很大,称其为“大石头"。这种属性会随着事物量的改变而改变,如果那块体积很大的石头破碎了,就不能再称其为“大石头"了。量数命者和非量数命者是不同的,非量数命者不会随着事物量的改变而改变,例如:某块石头是白色的,称其为“白石头",尽管这块石头破碎了,仍然可以称其为“白石头"。

四、荀子“正名”思想的符号学性质

荀子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他的正名思想是先秦名辩思潮的产物。他在有关“名"的理论方面的主要贡献有:

1、 “名”的定义

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

《说文解字》云:“期,会也。"段注曰:“会者,合也。期者,要约之意。所以为会合也。'《说文解字》又云:“累,增也"。段注曰:“增者,益也。凡增益谓之积累。从许慎的《说文解字》和段玉裁的注中我们可以看出,“期"有“约定"之意,“累"有“增益、附加"之意。据此我们对荀了“名" 的定义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名是通过约定后附加在实上的东西。

荀子的这个定义己经认识到“名"的社会性,名是通过约定而形成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某个“实"用什么“名"来表达,某个“名"表示什么“实",既没有自然的法则,也没有固定的模式,而是约定俗成的结果。一经约定俗成,什么“名"表达什么“实"就是确定的了,这样的“名"就成了人们表达和交流思想感情的工具。荀子的这个定义还认识到了“名"的符号性,“名"既不是“实"本身的一部分,也不是“实"的某种属性,而是人们约定后附加在“实"上的一种符号,以便“实"不在场时人们可以用“名"来代表它。苏珊·朗格 S · K · Langer曾说:“一个符号,可以是任意一种偶然生成的事物(一般都是以语言形态出现的事物),即一种可以通过某种不言而喻的或约定俗成的传统,或通过某种语言的法则去代表某种与它不同的另外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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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的分类

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又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又别,至于无别然后止。

荀子的这种分类是根据“名"表示的对象的范围大小进行的分类。“大共名”是所有事物共有的名,例如:“物”。“共名”是一类事物共有的名,“别名”是一类事物中一部分事物的名,例如:“动物”这个名是动物这.类事物共有的名,它就是一个“共名”,“马”是动物这类事物中一部分事物的名,它就是个“别名"。“大别名"是某个事物的名,例如:“臧”是某个奴隶的名,它就是一个“大别名"。

3、 命“名"的原则

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

在这段话中,荀子提出了两条正名原则:其一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即相同的实就命以相同的名,不同的实就命以不同的名。例如,同是马这类事物就命一“马"名,如果一类事物是马,另一类事物不是马,就不能都命名为“马",而应该用不同的“名"称呼它们。知道是不同的实就要命以不同的“名",就像相同的实命以相同的“名"一样。

其二是:“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意思是如果单音词能够表达清楚就用单音词,如果单词表达不清楚就用复音词。例如,如果只需要表达清楚这是些什么动物时,我们就可以用“马"、 “牛"这类单音词:如果要表达清楚这是些什么颜色的动物时,我们就要用“白马"、“黑牛"这类复词。如果单词与复音词不相互违避(即不相互冲突),我们就可以共同使用它们,这样并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例如:当下在我们身边有一匹白色的马,有人指着它问:“这是什么动物?"我们既可以回答说:这是一匹“马",也可以回答说:这是一匹“白马"。同时使用“马"或“白马"并没有引起什么混乱。

在先秦诸子中,对“名"认识得最深刻、讨论得最充分的就是以上四家。通过对以上四家关于“名” 的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名"在先秦诸子那里是称谓事物的“名称"或摹拟事物的“文字",即语言符号和文字符号。

本文刊载于《“回顾与前瞻:中国逻辑史研究30年”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

(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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